从张某信用卡诈骗案看信用卡恶意透支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8日、9月22日、12月26日,张某分三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办理了额度不等的三张牡丹信用卡。张某持卡后采取刷卡消费和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透支消费,逾期较长时间未归还透支款本息。期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工作人员曾多次以打电话、挂号信和书面催收等方式催收欠款,该行工作人员于2011年3月、4月两次通知张某到该支行协商还款事宜并签收了催收通知书。张某于2011年4月、5月、8月分别归还部分欠款。截止2011年8月30日,张某所持有的三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39604.14元未归还。
【调查与处理】
2011年8月30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9月、11月,张某先后两次还款计13000元,尚欠两万陆千余元未能归还。张某被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一、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张某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法律分析】
1、张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大量透支消费。法律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以该案中,张某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恶意透支。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张某行为属于该法律解释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张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第四种,应当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张某信用卡诈骗案是一堂生动的金融消费法治课。随着金融消费形式的便利化,信用卡消费的普及,很多人不切实际的消费,特别是年轻人盲目消费,只刷卡,不考虑还款能力,只图一时之快,大手大脚消费。从无心走到犯罪还浑然不知,只简单的以为是普通借款纠纷,未能认识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是犯罪行为。目前,特别是干部职工,基本人手一卡或者多卡,消费时都是刷卡,未能意识到大量透支也会触犯法律,如果公职人员犯罪,其伤害程度将及其严重。张某一案,给广大持信用卡消费者上了生动一课。
同时,该案也给银行发卡部门上了一课。在该案中,张某在同一家银行,同一年连续三月内,每月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从一万,到最后一张卡的三万。也给银行部门办卡的管理提出了需要改进的地方,张某透支行为的发生,值得银行深思。该案对金融理性消费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只是这课对张某有点晚,代价有点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