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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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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3日11时45分,张某驾驶三轮车在205国道第五加油站入口处右转弯时,与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在县医院住院19天,支付医疗费用24000万元,张某垫付10000元。经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李某伤情为十级伤残,并对误工时间、护理人数天数、营养期限作出鉴定。李某摩托车经评估损失为610元。张某三轮车在浙商财险投保交强险,在大地财险投保300000元商业三者险。

【调查与处理】

交通事故案件的归责问题是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核心,也是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民事赔偿比例的依据。案例中的交通事故经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故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机动车之间责任比例的划分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机动车双方的过错及民事赔偿责任量化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审判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60%至7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至4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10%至20%赔偿责任。在比例范围内由法官综合过错程度、责任能力、伤者负担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

(三)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的处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现场变动、证据缺乏等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各自举证证实其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若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则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责任。一般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依据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无证据证实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全责。

2、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以后,受伤治疗及做鉴定时应着重注意的事项

因交通事故受伤需治疗的,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在确定治疗完毕后再予出院。该案中张某为李某垫付住院费用10000元,在为受伤人员垫付费用时,注意留存垫付费用的单据,或者让受伤人员的近亲属出具收到条并注明垫付费用的原因、时间及收到人。在受伤治疗完毕后,如果确需鉴定:一般骨折伤情,为治疗完毕后3个月做鉴定,神经受损伤的为治疗完毕后6个月做鉴定。当事人应到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做出相应鉴定意见。

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张某驾驶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三轮车在浙商财险投保交强险,在大地财险投保300000元责任限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各1份。张某、浙商财险、大地财险均为本案赔偿责任主体。但实践中机动车产权与实际使用状况复杂多样,所以在交通事故中由谁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处理起来相当复杂。经常遇到的情况:1、挂靠。营运车辆具有特殊性,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实际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车辆落户在某个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为被挂靠人,该情况一般会基于车辆实际所有人对车辆享有实际的运行支配权及运行利益,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挂靠单位因其挂靠关系,法律规定被挂靠公司对外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机动车买卖未过户。机动车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机动车存在瑕疵(如车辆达到报废、擅自拼装车辆等),机动车所有权人根据其相应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擅自驾驶及出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车辆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明知道车辆驾驶人无证、饮酒等,允许驾驶车辆的,明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仍出借车辆上路行驶的等等)。

4、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交强险是法定险,其设立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即使驾驶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系自愿购买的保险,其设立目的在于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负担。因交强险赔偿中各个分项均有相应限额,如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超出限额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避免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一般还要投保商业三者险。商业险在进行赔付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交强险则在各分项限额内一般全部赔偿,这也是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

【典型意义】

(一)为尽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问题。1、锁定侵害人,避免找人难。受害人遇到事故后,往往头脑发蒙,且注意力集中在自己的车辆是否有损失,人身是否受伤上,容易忽略对方的联系方式,而侵害人主观上逃避责任的倾向,有时会刻意留下假的地址和电话,并用“肯定赔偿”等甜言蜜语减弱受害人的防备心理,造成找不到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给今后的索赔增加很多的困难。对此,建议在侵害人留下电话后,要及时拨打,确保是正确的号码,而且最好留一个固定电话;另外在侵害人自己提供的地址后,因不能马上核实,还必须要求对方出示他的身份证,并且要记下对方身份证上的详细信息。再就是要及时提醒交警询问责任人详细的资料,因为面对交警时,侵害人说实话的可能性更大,从而把交通事故的侵害人牢牢的锁定。 2、固定证据链,明确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注意固定相关证据,如对方驾驶人与车辆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向交警部门提出对驾驶人询问时应记录驾驶人基于何种原因驾驶事故车辆,是否系雇佣、还是借用车辆、租赁车辆、是否存在挂靠关系等,以便明确谁是真正承担责任的人,也就是被告。3、问清投保公司,减少诉讼弯路。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受害人起诉时应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最好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也列为共同被告,以便一次性解决,及时得到赔偿款项。4、搞清赔偿范围,以免损人又损己.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后,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不知道哪些属于合理损失,哪些属于自己扩大的损失,片面的认为所有损失都要由对方支付,就进行过度医疗,漫天要价,结果治病花了冤枉钱,索赔走了冤枉道,误了自家,损了人家.对此,建议要本着治好病就可以的想法,而不能无限制的花费,因为花的钱可能是自己的。另外,在治疗期间,最好通过查阅有关的法律或者咨询律师,及时了解哪些属于合理的损失,标准如何确定,同时注意保存相关的费用证据。

(二)对侵权方当事人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问题。1、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以便事故后明确事故双方责任,最大限度减少损失。2、及时联系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勘验现场,方便日后索赔。3、为伤员垫付费用时,应留存相应单据等相应证据.避免日后双方产生争议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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