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从“校园暴力”案谈如何预防和遏制校园欺凌事件

从“校园暴力”案谈如何预防和遏制校园欺凌事件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1日晚,一段以打巴掌、脚踢、脱裤子等形式对在校女生小汪(化名,案发时未满16周岁)殴打及侮辱的视频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引发新浪、网易多家网络媒体关注。余姚市公安机关发现网传视频后于同年9月12日对被告人柯某(化名)等12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2015年9月8日左右,被告人柯某(女,在校生)因听闻被害人小汪背后辱骂自己及其朋友后,决意教训小汪。同月11日15时许,柯某于放学后纠集8人(均系未成年女性,在校生)将被害人小汪约至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加油站对面的小树林,采用脚踢、扇巴掌、拽头发等手段对被害人小汪进行殴打。尔后,被告人俞某、刘某(均系未成年女性,均化名)、孙某(成年女性)到达现场,并继续采用扇巴掌、脱裤子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侮辱,期间部分在场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拍照、摄像。当晚,上述殴打视频及侮辱视频即在网上迅速流传。

【调查与处理】

该案涉案人员众多、作案手段恶劣,涉及校园暴力这一敏感话题,且事件经历了网络炒作,案件办理难度高、风险大。案发后,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做好矛盾化解、法律监督、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目前被害人已走出阴影,重返校园。

对被告人一方,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个人平时表现、监管条件等因素,在严格审查案件材料和精准定性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分流分类处置。对柯某等5人,鉴于其行为积极,后果严重,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1日以涉嫌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分别对被告人柯某、俞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对谢某等5人,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30日以强制侮辱罪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对该5人分别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主体。对被告人章某、柴某因犯罪情节较轻,结合平时表现,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目前,章某、柴某均已转校继续就学。对参与事件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开展针对性谈话教育,并通过定期回访等形式督促学校、家长进行正确管护教育,预防其再犯。

【法律分析】

强制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强制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实施主体系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妇女而故意实施侮辱行为,其动机是通过上述行为寻求性满足和精神刺激;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利。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一种表现就是随意殴打他人。犯罪主体亦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秩序,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侵犯的客体系公共秩序以及他人人身权利。

结合本案,分为三类人员:第一类是中途离场,实施了殴打行为却没有参与侮辱这节事实的;第二类是事先就在现场的,先是实施殴打,后又起哄提议扒衣裤的;第三类是后期到场,实施了殴打、扒裤的行为的。

第一类、第二类人员,仅因为被害人小汪说坏话,便采用脚踢、扇巴掌、拽头发、拍视频等手段“教训”被害人,符合随意殴打的性质。客观上部分视频又被网络传播,导致国内各大主流媒体竞相报道,朋友圈、聊天群转发无数,受众们为之哗然,且殴打对象又系未成年人,不但给被害人的精神和名誉造成严重影响,也给一个学校乃至一个地区带来一定的负面评价,因此也符合情节恶劣的后果要件。故第一类、第二类人员的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后续实施脱裤子等更为恶劣行为的第三类人员以及在场的第二类人员又出于侮辱被害人人格、名誉和满足其变态心理、感官刺激的目的,实施了凌辱行为,无疑侵犯了妇女的性羞耻心,加之事后部分视频在网上流传对被害人的精神和名誉造成严重影响,必然导致对妇女人格、名誉的侵犯,故又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犯罪构成,且有聚众情节。

对于第二类人员,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强制侮辱罪,按照在刑法理论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强制侮辱罪。

【典型意义】

(一)案发原因分析

一是基本法治意识淡薄。涉案的12名女生,其中11名在校、在家的表现均较好,但是缺乏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自以为被害人有错在先就可以随意教训。涉案人员的父母,亦无法律常识,事发后竟将案情公布网络,人肉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扩大事件影响。

二是家庭亲子沟通不畅。涉案的12人,包括未处理的人员以及被害人,均系一般家庭出身,父母较为本份,注重基本物质供给,却少有情感交流;注重成绩,却忽视德育、心理健康及性格缺陷上的教育引导。

三是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大部分在校生,尤其女生,缺乏基本自我保护意识,比如本案被害人,被多名同学带出校园,没有意识到异常情况,不懂得求助。遭遇殴打时不知如何自救,遭遇凌辱时丧失反抗能力。

四是校园安保力量不足。大部分校园案件,作案人员往往选择放学时段,地点一般是学校附近区域,此时如果校园有配套成熟的安保力量,那么兴许可以及时查处并予以制止。

五是易受不良文化影响。学生处于成长学习的塑造期,不良文化容易成为其犯罪的诱因。各种淫秽、暴力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电子游戏厅、黑网吧等娱乐场所对学生的侵蚀作用不容忽视。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快专项立法。尽快启动如《校园安全法》等针对校园暴力的专项法律调研和起草工作,为校园暴力的预防以及事后责任认定、被害人救助等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建立“以教代刑”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设计非刑罚的教育性措施,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其行为未达到刑法够罪标准但行为性质恶劣的未成年校园暴力加害者进行积极干预;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校园暴力加害者以多元化的、更有针对性的方式予以矫治,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同时做到“宽容而不纵容”。

二是优化家庭教育。学校、社区定期举办家长课堂、亲子互动活动等,帮助改进家庭教育方式,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促使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格。对某些问题家庭,如家暴、单亲家庭等,对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缓解家庭矛盾,引导父母与子女共同面对问题,形成健康的家庭环境。

三是重视安全教育。将法治、安全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必修课程。法治课程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系统的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对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四是强化校园保护。建立完善的校园暴力事件处置机制,在校园暴力发生后能够及时公开公正地调查,对施暴者施以合理、合法的教育和惩罚,对被害人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最大程度减少校园暴力再次发生的可能,将对被害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加强校园及周边的安保力量,提高校园安保人员的准入门槛和业务能力,更新安保设施。联合政府力量共同加强保护,如在案件多发的职业学校附近、上下学人流高峰期指派民警或协警巡逻,起到震慑和保护作用。

五是加强社会管理。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经营户的巡查监督,加大检查频率,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网吧和游戏厅的专项检查,逐步减少校园周边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暴力发生的可能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在校生的关护力度,普及法律及自我保护、维权知识,预防犯罪发生,对遭到校园暴力侵害而受到心理创伤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帮助尽快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