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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交通肇事找哥哥顶包 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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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1日22时16分许,阿某驾驶新E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精河县Y0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精河县小庄子村路段时,碰撞同方向行驶的阿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阿某某受伤,随后阿某驾车逃离现场,阿某某经精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阿某的哥哥俄某前来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首,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并包庇阿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俄某涉嫌窝藏、包庇罪。

【调查与处理】

检察机关自接到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阿某、俄某涉嫌交通肇事、窝藏、包庇罪案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勘查笔录、视频材料等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阿某驾驶新E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阿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驾车逃离现场,在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追查中提供不真实肇事司机的供述以包庇犯罪分子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阿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阿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当事人俄某涉嫌窝藏、包庇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

【法律分析】

一是交通事故找人顶包的法律责任。在出现“顶包”行为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驾驶员会先选择驾车逃逸,再请他人来处理事故。而严重的话,肇事逃逸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没有驾车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逃逸,若构成犯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予以量刑。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阿某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交通事故替人顶包的法律责任。俄某以为,替自己的弟弟“顶包”,而自己没肇事就能置之事外。根据刑法规定,明知对方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案中当事人阿某驾车碰撞他人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至伤后并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阿某的哥哥俄某代替阿某自首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属包庇阿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涉嫌窝藏、包庇罪。


【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频繁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交通事故,就要通过立即停车、及时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等正确处理的措施保护他人,这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而找人顶包则是害人又害已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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