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X基、刘X琦等三人盗窃案看 威胁未成年人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X基(累犯)与刘X琦(从犯)系恋爱关系,魏X(未成年胁从犯)曾与刘X琦在同一歌厅工作,因此与常去歌厅接送刘X琦的刘X基相识。2016年5月,魏X辞去工作后暂住在刘X基与刘X琦租住的房屋。2016年6月初,刘X基因欠他人高利贷无钱偿还,遂产生从魏X处讹钱还账的想法。2016年6月4日,刘X基以打骂、威胁等手段逼迫魏X为其出具了3万元的借据,因刘X基知道魏X无钱偿还,遂逼迫魏X实施盗窃以偿还借据上的欠款,为此刘X基参与实施盗窃犯罪18起,魏X参与实施盗窃犯罪19起,刘X琦参与实施盗窃3起且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调查与处理】
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6日补查重报。东宁市人民检擦院于2016年10月31日、2017年3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而后指控刘X基、刘X琦、魏X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6日,东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刘X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刘X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魏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刘X基、刘X琦、魏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以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盗窃,才能构成此罪。具体到本案: 一是 从刘X基、魏X、刘X琦三人的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除魏X以外,刘X基以及刘X琦均属于主动犯罪,而非被动犯罪。 二是 从作案次数和金额上看,刘X基、魏X、刘X琦,多次进行入户盗窃、携带工具(凶器,如刀)盗窃,作案多达十九起,累计盗窃金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求。
2.刘X琦明知是刘X基、魏X盗窃所得的钱款,而予以掩饰、隐瞒并挥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具体到本案: 一是刘X琦明知刘X基、魏X拿回的财物属于二人盗窃所得收益,仍对于盗窃回来的钱以及香烟等进行保存和使用挥霍,具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二是犯罪嫌疑人刘X琦作案时已经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主客观要求及犯罪主体要求。
3.一是 被告人刘X基、魏X、刘X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X琦明知是刘X基、魏X盗窃所得欠款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刘X基、魏X、刘X琦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X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指挥的、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魏X系胁从犯,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琦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琦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二是 被告人刘X基、魏X、刘X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基、魏X多次盗窃且数额达到较大起点,且携带凶器盗窃,其中被告人刘X基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被告人魏X单独实施盗窃一起,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琦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基、魏X、刘X琦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廖代龙关于被告人刘X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郎聪关于被告人刘X琦系从犯、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X基、魏X、刘X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且盗窃金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刘X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考虑刘X基、魏X、刘X琦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东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X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魏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X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典型意义】
刘X基、刘X琦等三人盗窃案,社会影响恶劣,受到社会大众的高度重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办案干警同时也积极展开侦查审查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向社会公示最后判决,不仅使不法分子受到依法制裁,同时也向社会积极深入形象的开展了普法教育宣传工作。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引领作用,着力增强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通过多媒体网络平台同步公开庭审过程,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着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二是办案检察官协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负责人,组成宣讲组,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对东宁市第一中学的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有效的推进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减少和预防未成年刑事事件的发生,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三是 司法者同时担任普法者的角色,能够引导公众在个案诉讼流程中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相较于个案之外的传统普法模式,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再是普法与司法相分离,在降低普法成本的同时,使得普法活动更具针对性,由宏观转向微观,由总体转向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