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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安市罗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看言论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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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0日凌晨0时15分许,罗某将虚构的题为《十个井大外国留学生轮奸我,包括我在内跟留学生上床过的女生大多数感染艾滋病》的传单,在井冈山大学宣传栏、教学楼门口等17处张贴。随后该传单被不明真相的学生拍照发布至互联网,以致谣言迅速在全国各大网络媒体传播、发酵,各种负面评论、猜测夹着不安和愤怒蜂拥而至,严重损害了井冈山大学的声誉,造成了学校师生、社会群众不同程度的恐慌和思想混乱,同时给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维稳和校方的内部秩序管理陡增巨大压力,引起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的高度重视。

【调查与处理】

这起网络谣言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得益于青原公安分局形成了良好的“每日舆情巡查”机制。民警发现该舆情后第一时间向井冈山大学核实其真实性,初步证实为虚假信息后,通过调取大量社会监控、天网录像并结合走访摸排,对谣言发布者的身份、住址予以落地查证,经对其住处检查,当场查获违法人还未张贴出去的相同传单13份,整个案件从发现到成功查证历时不足24小时。后吉安市青原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给予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案件。

罗某编造散布了谣言。

罗某在井冈山大学宣传栏、教学楼门口等17处显眼位置张贴、散布大学女生被十个外国留学生轮奸并感染艾滋病的言论,经过各方面的核实纯属虚构,系属谣言。

罗某编造散布谣言的行为扰乱了井冈山大学秩序。

公共秩序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秩序,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也即当然包括学校秩序。罗某通过编造散布谣言,严重损害了井冈山大学声誉,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负面舆论压力,在师生中制造了不安定的恐慌氛围,给学校的正常教学及广大师生生活带来了干扰,扰乱了大学秩序。

三、罗某编造散布谣言危害了互联网公共秩序。

该谣言传单通过不明真相的学生拍照上传,在微信朋友圈、网站、论坛等互联网自媒体转发并迅速蔓延发酵,将负面影响进一步扩散到了互联网层面,一时成为互联网上的话题新闻,进一步引起了社会公众的不安和愤怒,给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安全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互联网秩序也是公共秩序,互联网上传播谣言也是危害公共秩序行为的法律概念。

四、罗某的行为超出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一)言论自由,是法定基本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受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

(二)言论自由不得逾越边界,依法应当受到规制。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它必须在法律的管辖之内,不能逾越法律所规定的边界。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另一部分是侵犯他人权利和名誉的,而所有这些内容都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

(三)罗某的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罗某的行为并不是普通民众以为的“因言受罚”。这种行为虽然“祸从口出”,但本质特征是违反宪法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应有遵从,违反了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具体规定,对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

五、罗某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一)罗某达到责任年龄。本案中罗某为成年人,依法属于完全责任能力的年龄;(二)罗某有故意的过错。经调查,罗某精神智力正常,其编造散布谣言的动机为发泄对井冈山大学外国留学生和中国女学生情感交友的不满情绪,其意识清醒、能辨是非,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本案情节较重。罗某编造张贴虚假传单恶意传播谣言,从高等院校波及到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辐射面积大,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巨大关注,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隐患,但尚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危害结果,属于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受到较重的行政违法处罚。公安机关给予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积极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取得了法治宣传教育良好实际效果,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网上网下”联动,丰富了执法机关的普法形式。该案经依法处理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一网”等新媒体发布《关于井大外国留学生轮奸女生感染艾滋病谣言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公开权威辟谣,及时阻止了该谣言的进一步传播发酵,积极有效地引导了社会舆论的走向,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网下”方面,为强化最为敏感活跃的大学治安管理,辖区派出所民警、分局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局领导多次深入井冈山大学校园,在校方的支持配合下,结合校园网络生活实际及网络管理的问题,与广大师生进行面对面的法治学习交流,用生动的身边事例细致剖析,消除师生恐慌的心理,促进学校秩序的恢复,引导广大师生学法守法用法,,提高校园依法管理的法治意识,起到了显著作用。

二是说理式执法,寓普法于执法过程中。查处罗某编造散布谣言的过程,贯穿着对罗某的法治宣传教育挽救改过自新的过程,还对拍照谣言传单上传至互联网的学生、群众进行了询问调查、宣传和劝诫,告知编造散布谣言是违法行为,随意信谣传谣也是非理性并为法律禁止的,造成后果也应担承担责任。及时查处这一案件和广泛通报查处结果,对井冈山大学师生、知情的社会群众也是一次极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以人为本,体现了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执法原则。罗某被查处后,因不理解“因言受罚”及身边亲友知道是他所为而不齿感到无地自容,一度思想负担很重近乎想不开。办案民警发现罗某的心态后并未置之不理,而是及时主动地做他的思想化解转变工作,即便拘留期满后,民警也多次与其交流,邀请民警心理咨询师参与,从法律、道德、情感和出路等多角度全方位帮助提升认知,疏导缓解压力。数日后,罗某称自己已经慢慢想开,为此向办案民警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四是以案说法,发挥了“谁执法谁普法”机制的作用。案件查处后,办案派出所第一时间把该案带进了井冈山大学课堂,进行以案释法,对广大师生开展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和职能管理机关建立健全社会舆情监管机制的详细宣讲,生动形象地讲解了编造散布、互联网上传、评论、转发谣言等行为涉及的法律性质、社会危害、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师生增强自我辨别自我免疫能力,不盲目跟风谣传,依法规范行使自身的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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