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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包含代位继承及转继承的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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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谢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谢某某于2003年4月5日去世,王某某于2010年11月5日去世,二人死亡后遗留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二人生前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谢A,次子谢B,三女谢C。长子谢A已于1993年7月9日先于被继承人谢某某及王某某去世,次子谢B于2014年2月15日后于被继承人谢某某及王某某去世。谢A生前与其配偶易某某生育有一个儿子谢甲。谢B生前与其配偶许某某生育有一个儿子谢乙。2017年5月,谢C、谢甲、谢乙与许某某共4人一起来到我处,申请办理谢某某与王某某遗留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公证。

亲属关系图:



【调查与处理】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员告知当事人需准备被继承人谢某某与王某某,以及谢王二人的两个孩子谢A与谢B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公证所需材料。

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公证员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单独谈话、交叉印证及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当事人身份、亲属关系情况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查阅并核实了相关档案材料后,查明了下述事实:

(一)该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某,填发日期为 1992 年12月,为被继承人谢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二位被继承人的共同遗产。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无夫妻财产约定,除上述子女外,被继承人再无其他子女,生前亦无收养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亲都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关亲属关系状况跟申请人所述和相关证明相符。

(二)谢A 确实先于被继承人谢某某与王某某死亡,谢A生前仅育有一个儿子谢甲,谢甲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

(三)谢B在被继承人谢某某和王某某去世后,遗产继承前死亡,谢B生前与许某某系夫妻关系,谢B生前仅生育谢乙一个儿子,许某某、谢乙均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符合转继承的条件。

(四)谢C在我处签署了表示放弃对谢某某和王某某上述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书,许某某也在我处签署了表示放弃对其配偶谢B应继承谢某某和王某某上述遗产份额继承权的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谢某某和王某某的上述遗产最终由谢甲、谢乙二人共同继承。

【法律分析】

(一)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为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谢某某和王某某的儿子谢A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谢A生前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所以谢A应继承被继承人谢某某和王某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儿子谢甲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计算),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的。转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继承的受益人范围包括已死亡的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HYPERLINK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C%AC%E4%B8%80%E9%A1%BA%E5%BA%8F%E7%BB%A7%E6%89%BF%E4%BA%BA" "_blank"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HYPERLINK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C%AC%E4%BA%8C%E9%A1%BA%E5%BA%8F%E7%BB%A7%E6%89%BF%E4%BA%BA" "_blank"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 HYPERLINK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BB%A7%E5%AD%90%E5%A5%B3" "_blank" 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被继承人谢某某和王某某的儿子谢B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谢B生前并未表示放弃对谢某某和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故谢B应继承被继承人谢某某和王某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谢B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即由谢B的配偶许某某和儿子谢乙共同继承。

(三)放弃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

本案中,继承人谢C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谢某某和王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且许某某也表示放弃谢B应继承谢某某和王某某上述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所以谢某某和王某某的上述遗产最终由谢甲、谢乙二人共同继承。

【典型意义】

近年来,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财产的重视使得继承权公证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也成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首要条件。但作为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由于存在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区分,这样不仅能够有效的实现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还可以更好的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更有效的发挥出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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