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农民工李某经包工头周某介绍,在某工地做木工,施工时不慎受伤。该工地由某建设公司承包,并分包给周某。李某治疗结束后,建设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并未按协议内容履行。因迟迟得不到赔偿,李某儿子通过浙里办APP申请法律援助,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询问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对本案完成初审、审查、审批程序后,认为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给予李某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指派律师为李某受伤后的赔偿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调查与处理】
经承办律师调查,李某受伤后,建设公司工作人员曾与其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李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建设公司同意给予包括治疗费等在内的人道主义补偿24400元”,但《协议书》落款没有公司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除了周某在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16400元外,建设公司并未支付过任何费用。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以目前所能提供的证据,不适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综合评估案件风险后,经申请人同意,承办律师决定通过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建设公司代表以公司领导未批准放款为由,无期限推迟支付,周某则以未拿到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打破僵局,承办律师晓之以法、劝之以理,明确告知周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是其雇佣的工人,受伤后其有义务对李某进行赔偿。最后,经调解员和承办律师的不断攻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周某再行支付李某赔偿款7000元,当场结清,本案案结事了。
【法律分析】
目前提供劳务者现状:一是老龄化趋势明显,提供劳务者年龄均介于45-60岁之间,老龄化趋势已见端倪;二是受教育程度低,提供劳务一方的文化程度集中在小学和初中之间,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且大部分来自农村及外来务工,几乎未参加过相应的技能培训或也不具有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证;三是安全意识薄弱,很多是因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站立不稳而从高处跌落或滑倒而受伤,也有因工具操作不当受伤,可见安全意识不强。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由提供劳务一方及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纠纷。
(一)劳务关系的认定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前者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且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后者由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那如何认定劳务关系呢?一般认为从事接受劳务一方授权或者其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的活动的,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同时,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劳务关系类型不同,接受劳务方所需承担责任的认定规则亦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务关系多具有临时用工性质,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加之不同类型的劳务关系间存在相似性,准确把握认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之间的劳务关系类型存在难度。在装饰装修等行业中,多重承包发包关系、承揽关系与一般劳务关系共存的情况尤为突出,需要综合各类因素加以区分甄别。在本案中,该工地由某建设公司承包,并分包给周某,李某经包工头周某介绍,在该工地做木工,李某是周某雇佣的工人,故李某与周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则无明显证据证明两者间的劳务关系。
(二)归责原则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原依据还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及2020年修订前的《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周某作为包工头,选择无资质的人员进行做工,造成受伤,周某对李某受伤的行为存在过错责任,其有义务对李某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注重保障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接受劳务方利益平衡和生存发展需求的原则,通过此类案件,充分发挥引导接受劳务方规范用工形式、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完善劳动保护措施的作用,强化防范劳务受害事故发生的导向作用。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再别劳务关系的类型并认定接受劳务主体,进而确定提供劳务者是否因劳务受到损害,最后对责任承担作出判定并确定赔偿范围。
建筑工地上管理较为混乱,提供劳务一般不会签订书面协议,农民工又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经常会面临讨薪难和受伤赔偿难的问题。通常来讲,解决纠纷的一般方式是诉讼,但这种方式往往时间长,且面临败诉风险。本案争议金额相对较小,证据又显不足,通过调解程序能更好更快地维护伤者权益。
通过案例总结,一方面需要每个人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需要不断推动普法宣传,诸如通过以案说法、法官说法、组织旁听等形式,让法律、法治深入人心,让各方参与主体全责明了,从而从源头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