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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阻碍执行行为开出30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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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7日上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接申请执行人举报,前往园区万科玲珑湾小区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一行四人着制服、开警车,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依法进入该小区扣押了涉案车辆,物业人员全程见证,并在查封扣押清单上作为在场人签字,执行全程由执法仪摄录。在法院将扣押车辆拖离小区时,物业人员突然以车主季某不在场为由,不放行车辆。执行干警出示证件,现场释明法律后,物业人员仍然拒不放行,称必须公安、居委会到场的情况下,才能放行。因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万科物业)的行为构成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园区法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调查与处理】

苏南万科物业就罚款决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苏州中院审查认为,执行过程中,园区法院执行人员的执法身份足以确定,要求配合执行的事项以口头方式明确告知,苏南万科物业以内部管理制度为由坚持不予放行,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遂于2017213日作出(2017)苏05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驳回苏南万科物业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214日,苏南万科物业缴纳了30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执行行为程序合法。本案中,园区法院执行人员着制服、乘警车到达万科玲珑湾小区,向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执行内容,要求物业管理人员予以配合。后执行人员到地下车库对执行车辆实施扣押,张贴封条并制作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清单的“在场人”处签字,执行全程由执法仪摄录。在完成对车辆的实际扣押驶离小区受到阻碍时,执行人员再次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在拖运扣押车辆驶离小区时,物业门卫工作人员拦住拖车。执行人员再次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进行法律释明,告知阻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物业工作人员以内部管理制度为由坚持不予放行。由于苏南万科物业的阻碍行为,本次执行工作受阻。

三、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不仅案件当事人应当尊重和履行,一切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负有配合、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未履行配合、协助执行义务的,应根据其违法情形,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典型意义】

近年来,法院工作人员“进高档小区难”现象日益凸显,物业保安动辄阻挠法院警车、工作人员进小区送达、执行。 “基本解决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所有公民、法人均有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高档小区亦非法外之地。园区法院在对苏南万科物业送达罚款决定书时,邀请媒体全程网络直播,并在官方微信平台发布新闻通稿。该案件的处理,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媒体、法学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新华日报》、《人民日报》等媒体对该案作了报道,有效树立了司法权威,优化了区域执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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