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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彩礼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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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都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17年12月15日,李某给予张某家彩礼10万元,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两人同居了3个多月,随后两人因为吵架,张某离家出走,李某因为此事,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主张了2个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二是要求返还自己给与张某的10万元彩礼。

【调查与处理】

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只视为事实上的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根据当地的习俗,10万元一般都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给结婚对象,一部分给结婚对象的父母,甚至有的结婚对象的父母会有赔彩礼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后,彩礼还是得返还的。

并主张了2个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二是要求返还自己给与张某的10万元彩礼。

【法律分析】

彩礼往往是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前就给了的,有些人却遇到了给了彩礼,还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的感情就发生了变化。在面对此类情况的时候,作为付彩礼的一方肯定是希望能将彩礼钱拿回来的。那么,没领结婚证彩礼怎么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

依据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没领结婚证,但是李某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但是得根据实际情况看彩礼是怎么给的,哪一份需要张某返还了。

【典型意义】

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所以准备结婚的男男女女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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