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梁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看正当防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德城区检察院就“梁某某故意伤害案”举行专案听证会,就2021年6月梁某某在一场矛盾纠纷肢体冲突中属“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进行听证。2021年6月25日20时50分许,梁某某的同事任某某约他与其他两位同事到德城区东方红路“真奶冰淇淋”店(杜某某女友所经营)里拿存放在该店的任某某个人物品。任某某跟店员咨询寄存物品的事情,店员表示不知情,四人准备离开时,正遇杜某某酒后与女友回到店门前,杜某某上前询问,任某某拿出手机欲解释,杜某某抢夺任某某手机、揪扯任某某衣领并出手击打任某某头面部,梁某某等人见状随即上前拉架。在拉架过程中,杜某某攻击梁某某,梁某某迅速出拳击中杜某某嘴部一下,随后躲闪开。杜某某追打梁某某未果,继续揪扯任某某并数次拳击其头面部等部位,后同行人员报警。经鉴定,杜某某牙齿被打掉三颗,为轻伤二级。梁某某、任某某均有软组织伤,任某某被打落一颗牙齿。事后杜某某索要求赔偿13万才肯出具谅解书,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21年10月8日公安机关以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德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听证会认定梁某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证会后,区检察院于2022年5月22日对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调查与处理】
(一)检警协作配合,齐力查明案件事实。德城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很大过错,梁某某具有正当防卫的可能。为查清事实,还原案件真相,德城区检察院一方面迅速列出补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梁某某等人伤情鉴定、对梁某某和杜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另一方面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向梁某某及多名证人进行详细核实案发起因和经过,组织观看、研究案发视频录像,更详实、更全面、更客观地掌握案件事实。在纠纷中,杜某某先出手伤人,梁某某是在拉架过程中被杜某肘击后击打了杜某某,躲开后无再采取其他攻击行为,且任某某在被杜某某殴打过程中始终保持冷静没有动手。公安机关经走访了解到梁某某品行端正,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其自小练习拳击,曾多次在山东省拳击比赛中获得冠军,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一级运动员”证书。经进一步了解被害人杜某某,发现其无正当职业,曾于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因涉嫌寻衅滋事和运输毒品先后两次被刑事拘留,因吸食毒品两次被行政拘留,该案办理期间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二)公开听证凝聚共识,准确改变定性。鉴于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22年4月德城区检察院举行专案听证会,邀请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案件侦查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副局长旁听,区检察院检察长陪同,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详细的汇报,与会人员对该案进行充分沟通和研讨,各方达成共识,公安分局副局长及侦查人员亦完全同检察院的意见,认定梁某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证会后,区检察院于2022年5月22日对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以个案查类案,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开展类案调研。区检察院就该案办理中存在的现场勘验不规范、伤情鉴定不及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开展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专项排查活动。依托办案系统提前介入类似案件十余起,尤其筛查犯罪嫌疑人提出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辩解、办案民警存在困惑的案件。引导公安机关改变传统办案中“各打五十大板”、“谁有伤谁有理”的做法,注重各方证据的全面收集,准确界定“反击型犯罪”的性质。共同解决该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统一该类案件的侦办思路、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以及起诉标准,从源头上提升办案水平和质效,实现类案的源头治理。
【法律分析】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德城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界定正当防卫。
(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本案杜某某酒后滋事,无故拖拽、撕扯任某某并拳击任某某头面部。随后梁某某上前制止,又遭杜某某脚踹和肘击,此时存在不法侵害。
(二)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杜某某撕拽任某某的同时,又脚踹、肘击梁某某,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进行,且危险程度和矛盾冲突逐步升级,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本案梁某某还击行为只针对不法侵害人杜某某,拳击杜某某面部一拳。
(四)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需要准确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指导意见》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结合本案证据:梁某某以及证人、包括杜某某的女友均在材料中描述,梁某某上前的目的是“为了劝架”,欲意阻止不法侵害事态扩大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案发起因系杜某某酒后滋事,无故拖拽、殴打任某某和梁某某,造成冲突的进一步升级。梁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使用或准备殴打工具,也没有试图寻找凶器,没有采用明显不当的暴力,更没有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的行为和言语。梁某某和任某某作为练习散打、拳击多年的教练,完全有能力与对方互殴并凭借武力制服对方,但监控显示其无论从言语还是行为,两人已经足够容忍和克制,努力避免冲突发生和升级,没有引发双方厮打在一起的“打斗”情节。综上,梁某某具有防卫意图而不是斗殴的意图,其还击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典型意义】
故意伤害案件是发生在群众身边最普遍的一类犯罪,本案办理中充分体现“小案不小办”的思路,纠正以往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例。检察机关在查清案件起因、经过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反击型犯罪”的性质,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制《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避免对防卫行为作出过苛、过严要求,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面对面沟通,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实现良性互动,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全面补充案件证据,并就该案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共同推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更加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更加高效。
本案办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个案是非曲直进行法律评价,而且能够对社会进行规范指引,对于涉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案件,依法鼓励、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减少和防范社会戾气,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指引和规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