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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人头发受到损害为内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之诉的损害赔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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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5日,邰某前往北京某美发中心染发,其在接受店内美发师染发服务过程中感觉头皮过烫,后发现由于美发师染发操作的严重失误,导致邰某的头发全部脱落,局部头皮被烫伤,头皮红斑脱屑伴瘙痒20余天,后经平谷区医院初步诊断为脂溢性皮炎。事情发生后,邰某多次找发尊店主协商解决未果,2020年1月6日,邰某向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但事情最终未得到妥善处理。邰某称其因此事夜夜失眠,羞于出门,无法正常工作,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调查与处理】

邰某于2020年3月7日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诉至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美发中心赔偿自己医疗费、接发费、误工费6846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该美发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在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某处13-2经营,许可项目为理发、美容(非医疗美容)。2019年12月5日,邰某到该美发中心染发,因该美发中心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邰某头发部分受损、头皮小部分受伤。2019年12月7日,该美发中心向邰某支付2000元。经协商一致,该美发中心先后为邰某购买两顶假发,共计支付6250元。2020年1月6日,邰某向工商部门投诉相关问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马坊工商所调查后,依法未予处罚。2020年1月10日,邰某到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就医,主诉:头皮红斑脱屑伴瘙痒20余天,初步诊断为脂溢性皮炎,支付医事服务费50元。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北京某美发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邰某医疗费50元、误工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北京某美发中心已支付2000元,折抵后,尚需支付2650元);二、驳回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某美发中心表示服判,并及时履行判决支付义务,邰某服判。

【法律分析】

(一)自然人头发受损的医疗费赔偿。头发作为每一个自然人身体的一部分,虽不是器官,但可增加个人美感,且有保护人体头部的作用。头发的有无和长短都是每一位公民应该享有的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根据日常经验,头发本身受到损伤,医院并不会给予医治,也就不会产生有关治疗的费用,只能通过头发本身的修复能力,使其再生。本案中医疗费主要是针对失去头发保护的头皮受到伤害的医疗费,被侵权人如果因为失去头发,而导致头皮损伤甚至由于头皮的损伤而使头发生长有碍,此时就医产生的医疗费,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此时,被侵权人需要提供有诊疗资质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根据上述发票,法院认定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费,如果由于被侵权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选择去一些不具备诊疗资质的诊所、医馆或者医美机构试图修复头皮及头发的损失,此时所产生的医疗支出,只要没有我国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收费票据,法院不予认可和支持相关诊疗费用的主张。

(二)自然人头发受损的误工费赔偿。头发受到损害,根据受损害的程度,可能会对自然人的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是否导致被侵权人无法出门,而产生误工费,需要视具体个案情况而定。根据被侵权人的头发受损的程度和对被侵权人外貌美观的影响程度,被侵权人的情绪反应、心理接受能力以及性别、职业的差异等因素,综合认定被侵权人主张头发受损的误工期是否合理,主张的误工期长短是否合理。综上,以头发受损伤为内容的身体权侵权,虽然并不必然导致被侵权人的健康出现问题而产生误工的情况,但毕竟是身体完整程度受到损伤,对部分身体的功能造成侵害,可以视具体情况,以正常人的情感体验判断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权人确有心理障碍而羞于出门,从而对被侵权人合理主张的误工期予以综合判断,最后决定是否予以支持误工期及其期限。因为此类误工期限的鉴定成本问题大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误工期限。本案中经法院查明,被侵权人的职业是瑜伽老师,其职业的特殊属性对外貌美观有一定的要求,且侵权人认可上述事实也承认被侵权人确有几天因假发未到而没去上班,因此法院按照实际未上班天数计算了被侵权人的误工期限,侵权人表示不持异议。

(三)自然人头发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对自己头发享有的权利也是其身体权的一种,他人造成被侵权人头发损伤,也是被侵权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一种类型。因此被侵权人因头发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查明事实,综合判定被侵权人有无严重的精神损害。本案中,被侵权人情绪在事发半年后仍然非常激动,其叙述的因自身头发受损、脱落严重,伤及头皮,导致头发被剃光,其年幼的孩子感到害怕,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情感体验,且根据被侵权人的职业和性别予以综合考虑,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确实给其带去精神打击。最重要的一点是,在法庭上,侵权人承认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也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院最后支持了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为在法律实践中,人身权益受到伤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比较多,最后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比较高,对于头发受到损伤的情况一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很难支持的,但是该类案件最后是否支持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了根据一般情感体验判断以外,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侵权人的庭审意见予以综合认定,如果侵权人能够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是不持异议的。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实践中以自然人头发受到损害为内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之诉不常发生,偶有判例可循。但是头发作为自然人身体的一部分,每个自然人对自己头发的支配权理应属于身体权的一部分。当被侵权人以头发受到损害而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在被侵权人主张的赔偿内容明确的基础上,分别根据查明的具体案情进行逐一认定。此类案件赔偿数额的认定还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和事后的态度以及对相关赔偿责任的意见。最终该类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侵权人的意见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被侵权人头发的损伤是侵权人的过失导致的,本身侵权人就对被侵权人抱有歉意,诉前已经对被侵权人进行了相应合理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也在本案最后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折抵,另,从案发到起诉的时间已经过去半年之久,被侵权人的头发已经基本自我修复完成,这对于被侵权人情绪的缓和也很重要,因此最后双方都服判,没有上诉。但是针对该类案件的赔偿问题,特别是故意造成他人头发损伤的案件,可以从本案上述分析的不同因素和角度出发,最终认定出一个对双方都相对公平的赔偿数额。头发的损伤没有办法借助外力修复,虽不能逆转已经发生的事实,但是能够为被侵权人带去适当的经济上的补偿,对其也是一种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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