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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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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青岛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办公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瓶身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包含“原产国:日本,制造商:日本某洋酒株式会社,经销商:某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威士忌酒141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威士忌酒和葡萄酒40瓶,在当事人员工电脑上发现涉案威士忌酒中文标签打印模板,办公桌上有尚未粘贴使用的进口威士忌酒中文标签137张,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和标签打印设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证明所经营的进口食品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为鉴定涉案食品标签真实性,经标签标注厂家鉴定,涉案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系冒用某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信息的中文标签。

为评价涉案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食品的安全性,执法人员委托烟台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样品所检项目符合《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和《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 14882-1994)标准。

经协查北京市、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复函,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涉案进口预包装食品155瓶,销售金额159918.82元,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当事人通过抖音小店销售涉案进口预包装食品2313瓶,销售金额2916114元,销售货值金额累计3076032.82元,未销售货值金额264484.52元,货值金额合计3340517.34元,违法所得1388533.98元。

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青岛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金额合计389.39万元,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青岛海关缉私局。

【法律分析】

青岛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该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青岛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金额合计389.39万元,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青岛海关缉私局。

结合此类案件特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食品的安全性鉴定问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食品是否有毒有害始终是困扰执法人员的一大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要求,涉案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是关乎案件定性及行刑衔接的重要指标,但是部分进口食品无对应国家标准,食品中违法物质法定检验方法也较少,靶向性检测发现问题能力不足。本案中,执法人员为判定涉案食品的安全性,不仅将涉案食品通过《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进行常规检验,同时也根据对来自日本核辐射区食品检查的相关文件精神,对样品按照《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 14882-1994)进行核素检验,确保了定性准确、全面。

二是协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问题。如何建立完善高效的协查运行机制,保证高效率完成协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有效防控办案风险,让协查真正成为执法人员手中的办案利器,是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案中,涉案产品标签标注公司为上海市某外资企业,为迅速确认标签真伪,执法人员携带《协助调查函》、《检验委托书》和样品,赶赴上海实地协查,在静安区局的协助下获取了本案关键证据。同时,为掌握当事人网络销售数据,执法人员通过邮寄协查函的方式请杭州市余杭区局、北京市海淀区局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协查,掌握了一手数据。同时,认真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再次协查某平台,督促平台复核数据,将第一次协查数据内销售额中退货记录清除,降低了后期复议、诉讼的风险。

三是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食品安全法》中多次出现“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两个词语,法律适用趋于原则、抽象,在法条实践中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本案中,涉案进口预包装食品品类达十余种,执法人员根据品名、规格进行归类,但因平台扣点、促销等原因,销售价格存在波动和差异,执法人员汇总大量销售数据后,按照总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对应关系,计算各平台、各单品的平均价格,得以计算本案的违法所得,计算所得数据均征得当事人的签字认可,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利证据。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迅速发展,部分年轻消费群体追求时尚、盲目推崇进口产品的特点日益明显,个别商家为追逐利益,通过网店、直播带货等方式将一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食品销售给消费者,通过不使用沿街商铺作为经营地址、店库分离、第三方代发等方式逃避日常监督检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受到新挑战。

企业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密切关注。这起案件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处罚从来不是目的,意在积极倡导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促进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严格规范高效文明和进一步优化美丽市南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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