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杨某凤袭警案看辅警能否成为袭警罪的对象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凤驾驶赣G黑色江淮牌商务车从九江市修水县到南昌市区进行非法营运,在昌北收费站被高速交警查获。在等待运管部门工作人员间隙,杨某凤驾车逃离,高速交警随即向南昌市交通管理局发布协查,要求拦截该车。当日14时许,杨某凤驾车经八一大桥行驶至庐山南大道时,辅警胡某超接到指挥中心和民警指令对该车进行拦截,但杨某凤拒绝熄火、下车,并驾车逃离。胡某超骑警用电动车在凤凰北大道与庐山南大道交叉口追上杨某凤,但杨某凤仍拒绝配合,并在路口交通信号灯变成绿灯后,不顾胡某超的安危,开车将胡某超从凤凰中大道与庐山南大道交界东边斑马线顶到路中间停下,又继续开车顶着胡某超到庐山南大道公交运输集团南侧公交站对面,胡某超抓住引擎盖双脚离地以避免被卷入车底。杨某凤在摆脱胡某超后,驾车返回家中。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车辆在此案件中平均速度约为25km/h-27km/h。
【调查与处理】
2021年7月20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对杨某凤涉嫌袭警一案立案侦查,后因对行为人妨害辅警执法是否构成袭警罪存有疑问,邀请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了本案,认为警务辅助人员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其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时,受法律保护,对其进行暴力袭击的,构成袭警罪。
2021年10月14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对杨某凤提起公诉。同年11月3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杨某凤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杨某凤认罪认罚未上诉。
【法律分析】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是“职务说”,而非“身份说”。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明确,“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因此,警务辅助人员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其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时,受法律保护,对其进行暴力袭击的,构成袭警罪。在本案中,辅警胡某超受指挥中心、民警的指示,在民警赶赴现场的时候,先行对违法车辆进行拦截,并且在执法的过程中,一直通过电台和电话接受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一直依附于民警实施执法行为,在执法时与民警是一个整体,是民警执法活动的延伸,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可以作为袭警罪的对象。杨某凤拒不配合辅警执法,顶着辅警胡某超开车,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
【典型意义】
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据统计,在刚刚过去的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261名民警、131名辅警因公牺牲,4375名民警、3420名辅警因公负伤。当前,辅警与民警共同进行执法活动已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进行司法保护,既符合立法本义和精神,也是现实的需要。明确袭警罪的对象包括在公安民警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的辅警,对于树立公安执法权威、全面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