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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谁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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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赵某和(小赵父亲)与刘某(小赵母亲)在珠海市非婚生育了女孩小赵。小赵出生后不久,母亲刘某随即离家而去,杳无音讯,既未对小赵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也从未回来探视过小赵。2019年10月,小赵的父亲因犯诈骗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客观上无法对小赵履行监护和照顾义务。从此,小赵跟随爷爷奶奶在农村生活,由爷爷照顾和监护,生活相当贫苦。随着小赵逐渐长大,办理落户、入学和申请社会救助等一系列问题迫在眉睫,小赵生活陷入困境。根据相关规定,孩子落户、入学、申请社会救助等事项均需法定监护人即小赵的父母进行办理,为此爷爷曾多番寻找小赵母亲的下落,均未果。小赵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成为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最大障碍。小赵爷爷无奈之下向区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为解决上述棘手问题,彻底捋顺孩子监护权的法律关系,区妇联联动区民政、区司法局多部门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相关部门一致认为,小赵母亲生而不养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小赵权益,应聚焦权益保护,坚决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2月4日,区妇联了解到小赵成长经过、父母情况,针对未成年的权益诉求,联系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赤坎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小赵申请指定监护人的答复》,以书面形式指定爷爷赵某为小赵的监护人。

2021年12月31日,区妇联引导小赵爷爷代小赵向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寻求援助,向法院立案提起撤销刘某监护权纠纷。

2022年3月28日,区妇联协调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等部门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证明刘某作为小赵母亲自生下小赵后随即失联多年,一直未回来探视小赵长达57个月。

2022年4月1日,区妇联协调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对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撤销监护权纠纷给予支持起诉。

2022年5月7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刘某对小赵的监护权;二、指定小赵爷爷为小赵的监护人。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区妇联通过跟踪回访,得知困扰小赵爷爷多年的问题已得到顺利解决,小赵已成功落户和入读公办幼儿园,且领取了民政部分发放的困境儿童救助补贴,真真正正为小赵纾难解困落到实处。

【法律分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之规定,可以请求撤销刘某(母亲)对小赵的监护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之规定,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后,由一直抚养照顾小赵的爷爷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之规定,本案由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也是法院与检察院在民事审判领域探索未成年人保护的一次积极探索和成功实践。

【典型意义】

一是案例体现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法律角度看,近两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指导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规定上细化了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即监护人的职责,明确规定了父母应当履行的各项监护职责,家庭作为未成年成长、生活的港湾,要真正从实质上为未成年人提供温暖安全的环境。刘某为未成年人小赵的母亲,依法应当履行对小赵的监护职责,特别在小赵父亲被羁押后,刘某应承担对小赵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监护义务,但刘某自小赵出生后至今,无故将小赵弃养在爷爷奶奶家中不闻不问,有怠于履行对小赵的监护职责。在成长道路上,未成年人需要陪伴、关爱、保护、教育和鼓励,没有监护人的道路对未成年人而言危险而崎岖的。本案中,小赵的成长陷入困境,客观上存在变更监护人的必要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小赵母亲的监护权并指定小赵爷爷为小赵的监护人,遵循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二是案例对困境儿童维权的借鉴意义。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谁来维护?对于这些陷入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健康成长既是家长、学校和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妇联作为“一根针”穿起了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统一战线”,打通未成年人保护的重重关卡。本案中因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怠于承担监护责任致使未成年人危困的情形,为能够使未成年人获得帮助,多个部门形成合力,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通力合作、协调配合,最终帮助小赵爷爷实现作为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职责。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及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同向发力,打破部门职能壁垒,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构筑未成年人成长的“幸福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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