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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某企业非法采矿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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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以中铁某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某武警支队签订临时借用场地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免费为武警支队射击场进行地面平整。2014年9月,武警支队向珠海市某局申请在红旗镇某规划取土区取土用于训练基地平整,得到批准,但明确规定“严禁将土源用于反恐训练基地回填区以外项目,严禁在施工现场加工碎石,禁止越界、越标高、超量、超期取土,严禁将土石方外运加工谋取私利”。

王某承接平基工程后,组织刘某某等人在取土点爆破开采土石,组织运输车队将土石方运回训练基地,并在训练基地非法搭建碎石加工线进行加工。2016年12月13日,取土期限到期,王某、刘某某仍然继续开采并用于出售谋取私利。经核实与鉴定,2016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共计非法开采土石20万方,涉案的土石方为角岩化变质中细粒长石石英杂砂岩,属于矿产资源,综合测算,犯罪数额达人民币2217万余元。经审查认定,王某、刘某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2月,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对王某、刘某某非法采矿案立案调查。2020年12月8日,检察院对王某、刘某某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以《珠金检民公告〔2020〕1号》文件向社会发出公告,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检察院反馈。2021年4月22日,检察院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2021年5月28日,检察院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二人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2217余万元或回填同类矿产资源20万立方米。

金湾区人民法院支持本院的诉讼请求,于2021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王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22170705.6元。

【法律分析】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

两高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的整体框架下,将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有机结合。本案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自公告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检察院反馈情况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院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依据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以下情形: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采资源的,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以及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本案中,王某、刘某某非法搭建碎石加工生产线,并在取土石期限到期后,仍然继续进行开采并加工出售谋取私利,犯罪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三)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王某、刘某某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导致国家矿产资源量减少、损害开采区植被、打破区域生态平衡、破坏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本院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测算,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某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22170705.6元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是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随着珠海市基建领域的快速发展,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和国家矿产资源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王某、刘某某非法采矿案是金湾区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针对矿产种类鉴定、非法开采矿产价值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评估等难点,金湾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单位大力支持配合,将上述难点一一破解,精准确定生态环境赔偿数额,提出了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22170705.6元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本院的诉讼请求。

二是对社会公众、企业保护生态环境义务具有警示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围绕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作出重要部署,作出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就是要通过公益诉讼检察,更好的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打击和震慑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挽回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实现了“办一案、治一片”的效果,进一步向社会传递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绿水青山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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