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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手表合同欺诈案以案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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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8月21日,张女士的丈夫董先生自某国际表行以41118元的价格购得LQ18k白金手表一只,并将其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张女士,在该表的售后服务与手表保养明细中明确写明该表有镀金层及金属面,应避免接触化学物质。张女士于同年9月份开始佩戴,而后于1月发现表带存在部分镀金层脱落的现象,白金的镀铑手表表带部分地方露出微黄的18k白金,出现色差。经至某国际表行处质询于9月1日得知该表的确存在镀层。董先生知情后表示并不想购买外部有镀层的手表,认为是经雇员作出虚假介绍后以为该表不存在镀层才决定购买该表。4月10日,张女士与某国际表行签订了《维修谅解备忘》,张女士委托该表行寄往LQW公司镀层。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调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国际表行应收回手表,返还表款41118元,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被告应增加对原告的赔偿损失金额,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向原告张女士增加赔偿金额123354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1.某国际表行的行为具有欺诈的故意,该国际表行售货员对镀层的相关情况应当有所认识和了解,包括镀层脱落必然引起掉色,但是在其销售过程中,非但隐瞒了镀层存在的事实,还向董先生承诺手表在一两年内不会掉色,所以售货员主观上有意使董先生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董先生基于该错误做出意思表示,即购买该手表。综上,售货员具有欺诈的故意。

2.董先生基于售货员的欺诈而陷于认识错误,董先生在购买时,售货员告诉董先生这块表的表带表盘都是白金,但未明确告知存在镀层。董先生本想买光泽度较高,不易掉色且没有镀层的手表。故在购买时特意问道:“这块表能不能是戴了一两年以后就掉色了?”服务员明确说道:“不会,肯定不会”。本案中,董先生主观上欲购买无镀层、不掉色的18k白金手表,但是在售货员的误导之下,以为所购手表符合其要求,故董先生购买该手表是因为售货员的误导、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即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3.董先生基于认识错误而购买该表,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民法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表示须自由形成,方能体现表示的真意。在欺诈人行使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因被欺诈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其受欺诈形成的错误具有因果关系。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此错误,则根本不为意思表示;二是无此错误,则不以此条件为意思表示。本案中,董先生因售货员之误导对手表产生错误认识,即误认其为无镀层、不掉色而购买,系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4.《维修谅解备忘》的签订不影响张女士行使起诉权。谅解备忘录,系双方表明就某一方面达成谅解。其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应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从本质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为,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执行力较弱,且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所以原告依旧享有起诉权。

其二,该《维修谅解备忘》的签订,系针对手表掉色采取补救措施后签订的谅解协议,即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后承担民事责任,但其仅就手表掉色重新镀层,并未解决经营者欺诈问题,所以该谅解备忘录权利救济不充分、不彻底,原告未从中得到完全救济。所以原告基于被欺诈主张撤销合同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三倍赔偿,全面主张自己的权利,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张女士购买手表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就其法律适用而言,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判决对于该案的法律性质作出全面剖析,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假一赔三”等法律知识。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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