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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财产分割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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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甲与谢某生前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陈某乙、次子陈某丙、长女陈某丁。被继承人陈某甲于2014年去世,谢某于2017年因病去世。长子陈某乙于1975年9月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被继承人陈某甲、谢某生前共有房屋一套。被继承人陈某甲生前未订立遗嘱。被继承人谢某于2017年订立自书遗嘱,内容为:“我谢某与我丈夫陈某甲生前研究决定:我们的一切遗产包括位于煤疗住宅6号2-1-2单元(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的房子由我们的儿子陈某丙继承。”被继承人谢某及见证人魏某、石某、王某、曹某分别在遗嘱上签名捺印,并注明订立日期。谢某去世后,次子陈某丙与长女陈某丁就谢某、陈某甲的遗产继承发生争议,陈某丙将陈某丁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依照遗嘱判决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归陈某丙所有;2、陈某丁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被继承人谢某的抚恤金、丧葬费由陈某丙继承。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丙在庭审时申请对遗嘱内容是否为谢某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后不再申请鉴定。另查,被继承人谢某生前单位在其去世之后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251713元,上述款项未领取。陈某丙声称,被继承人谢某过世之后其负担了丧葬费。

1.关于案涉房屋继承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因继承财产方式不同,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本案中,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系陈某甲与谢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对房屋享有1/2 份额。被继承人陈某甲去世后,关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1/2 份额,因未立遗嘱,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谢某、陈某丙、陈某丁平均继承,各继承案涉房屋的1/6 份额(1/2÷3),此时关于案涉房屋的共有情况为:谢某对房屋享有4/6 份额,上诉人陈某丙、被上诉人陈某丁分别对房屋享有1/6 份额。被继承人谢某去世后,根据其留下的遗嘱,一切遗产由陈某丙继承。因此,谢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4/6 份额应由陈某丙继承。案涉房屋由陈某丙、陈某丁共同继承,陈某丙对案涉房屋享有5/6 份额,陈某丁对案涉房屋享有1/6 份额。

2.关于被继承人谢某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丧葬费是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用于处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务的费用,一次性抚恤金系被继承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给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性抚慰和经济赔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二者都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留下来的遗产范围。考虑到被继承人死亡给子女的造成的精神伤害,扣除被继承人丧葬事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参照法定继承对被继承人谢某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对二继承人进行分配。对于陈某丙主张被继承人后事花费问题,在陈某丁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因陈某丙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对此未予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中,矛盾的争议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自书遗嘱的效力以及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继承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一方去世后,先由在世的另一方分走属于自己的一半夫妻财产,剩余的一半财产作为遗产处理,按照《民法典》第六编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案涉房屋属于陈某甲与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陈某甲去世后,先由妻子谢某分走属于其的1/2房屋份额。属于陈某甲的1/2房屋份额作为遗产处理,由于陈某甲未订立遗嘱,因此依照《民法典》第六编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谢某、陈某丙和陈某丁分别继承陈某甲遗产的1/3。2017年,谢某订立自书遗嘱,言明自己去世后所有财产由次子陈某丙继承,并提及陈某甲生前曾表示其自己所有财产由陈某丙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谢某所立自书遗嘱,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所以自书遗嘱有效。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017年谢某订立遗嘱时,其丈夫陈某甲已经去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遗嘱中关于陈某甲部分的遗产处置无效。

丧葬费和抚恤金不能继承。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是根据公民生前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而是由公民所在单位在死后支付给其近亲属安慰、救助死者家属和办理丧葬事宜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因此,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而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即使死者生前有明确的遗嘱分配,这部分财产的处分也是无效的。对于丧葬费的分配,由于丧葬费本是亡者家属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是分配给实际支付人,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在具体分割上,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典型意义】

关于遗嘱遗产继承的问题一直是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有关遗嘱形式的认定裁判规则变得更加明确、合理。遗嘱效力问题一直是遗嘱继承的争议焦点,《民法典》规定遗嘱订立的形式一定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遗嘱订立形式的构成要件,否则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民法典》对于遗嘱人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作了宽泛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有部分往往需要将自己与他人的财产进行剥离。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遗嘱人生前在遗嘱中处分的,该项遗嘱无效,但是抚恤金比照遗产进行分配,丧葬费一般归办理丧事开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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