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以案释法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某新媒体公司承担其集团报社旗下报纸新闻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发布、应用、开发任务,并经授权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8年1月20日,原告某新媒体公司主办的网站上发布题为《99%业主都容易掉进的四大装修陷阱!马哥教你绕开走》的视频,时长3分24秒,视频左上角有“长江视频”水印,视频下方的文字显示记者为马某,摄制为张某。马某、张某出具《权利声明》确认其在集团报社或其关联单位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由集团报社享有。2018年1月21日,被告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播上述视频,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该网站获得上述视频。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于2021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000元。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法院依法酌定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50元。
【法律分析】
(一)被告某网络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马某、张某的著作权
涉案视频以业主关心的装修纠纷为主题,以事先撰写的文本内容为基础,通过对记者分析、评述过程的拍摄,以及对拍摄画面的剪辑、效果添加,体现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同时因涉案作品为职务作品,集团报社享有该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原告某新媒体公司经授权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作为市场商业主体,未经两原告的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提供两原告的权利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网站可获得涉案权利作品,侵害两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虽已停止侵权行为,但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关于赔礼道歉和赔偿数额的问题
关于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而本案中,两原告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财产性权利,并未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侵害其著作人格权,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某新媒体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及被告某网络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作品类型、知名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某新媒体公司250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50元,共计4650元。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至三款: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近年来,短视频逐渐成为互联网传播的热点内容,但短视频领域也是侵权的重灾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交互式传播短视频的行为时有发生,相关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侵权主体多样,既有用户侵权,也有平台侵权,侵权形式复杂多变,搬运、剪辑、切条等形式层出不穷,关于赔偿标准也未形成统一标准。
短视频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在新著作权法背景下属于视听作品,在旧著作权法背景下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归类为录像制品。当下短视频保护的首要问题是独创性的判断,短视频创作空间小、时长较短、拍摄手法、技术手段简单,对其独创性要求不宜过高。制作短视频一般要经过主题设定、素材选取、镜头拍摄、镜头剪辑、后期特效等环节,其独创性的判断也可以考虑题材、脚本、拍摄、剪辑、特效等要素。其次是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著作权人通常难以提交证据证明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对于在线播放短视频进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从作品类型、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遏制短视频侵权乱象还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短视频的权利人可以利用权利管理信息确定权利主体,采取技术设置防止和限制他人获得短视频。短视频的使用者也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杜绝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直接搬运,想要利用他人视频制作二创视频时必须做到“先授权后使用”。短视频平台还应加强内容管理和审查,对于侵权短视频给予下架等及时处理,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