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游戏账号盗窃案以案释法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郑某飞相识于某游戏平台。2022年1月5日,王某在游戏平台内将一游戏账号(昵称“流川轰”、账号“8155033”)及账号内游戏装备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游戏装备商人郑某飞。双方约定,由郑某飞通过支付宝支付王某5000元,另外5000元折抵王某之前向郑某飞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之后王某即将游戏账号转让给郑某飞。1月5日,郑某飞将该游戏账号拿出部分装备后以404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1月6日,郑某飞如约通过支付宝向王某支付购买游戏账号款5000元。1月7日,张某又将该游戏账号以3700元的价格售还给郑某飞。1月8日,王某利用该游戏账号已更改绑定的手机号可在3天内通过原手机号找回的规则,将该游戏账号盗走。
【调查与处理】
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立案侦查后,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7月7日,王某因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情节,被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此次盗窃案中,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注意:
(一)本案是盗窃还是诈骗?因两罪的追诉标准不同,具体到该案,定性错误会导致法定不起诉问题的产生,所以定性问题非常关键。两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犯罪手法不同,诈骗罪表现为嫌疑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进而受到损失;而盗窃罪表现为嫌疑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进而使被害人受到损失。该案中,黄某虽有虚构出售游戏账号的事实,但该事实并未让被害人黄某飞受到损失,在交易过程中,黄某飞支付钱款后已经拿到该游戏账号,其受到损失是嫌疑人黄某通过找回游戏账号规则将账号盗回后产生的。所以我们认为该案应该定性为盗窃案。
(二)游戏账号能否成为盗窃罪中的财物。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并不统一,有部分法院裁判文书认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但也有部分法院裁判文书认为属于计算机数据而非财物。我们认为该案中的游戏账号应该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因为该案中的游戏账号包含了刑法意义上财物属性中的价值属性、可管理属性和可转移属性,将该游戏账号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不会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更不会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三)游戏账号的价值如何认定。财产价值是认定财产犯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户真实货币投入、市场交易价格、网络运营商的定价及受害者的损失等”来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具体到该案中,我们认为可通过受害者黄某飞的直接经济损失3700元来认定该游戏账号在被盗时的价值。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信息化和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推动游戏行业的迅速崛起,虚拟财产的出现对刑法意义上“财物”这一法律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坚持所谓立法原意的字面解释并不能解决虚拟财产等新兴事务产生的法律漏洞,不利于具体的法益保护。只有与时俱进,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将具有财物属性的虚拟财产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进行保护,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保持法律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