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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名商标跨境侵权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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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涉嫌侵犯“LV”“香奈儿”等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件线索。涉案公司以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方式,以无品牌货物报关为名,在服装、首饰等17种货品上使用了多个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标识,出口货品也与上述权利人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涉嫌商标侵权。本案涉粤港两地,且侵权货品均在香港被查获,给侵权行为及货值金额的认定带来很大工作难度。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1年1月25日,广州迅力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大福贸易商行名义将相关货物按无品牌商品进行出口报关申请,运抵印度尼西亚。2021年1月27日,涉案货柜在香港屯门内河码头港口管制站被香港海关查获并立案调查。经查证,该批货物中有17种商品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93.791988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管辖权的确定、对香港海关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以及违法经营额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本案管辖权的问题

本案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涉案货柜虽然在香港被查获并立案调查,但本案所涉公司在南沙区登记注册,该公司组织侵权货物申报市场采购、进行海关报关及实际实施出口海关地均为南沙区,因此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对香港海关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的问题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香港海关提供的对17种货物“应用了伪造商标”的证据的基础上,联系了相关权利人出具有关《情况说明》(或证明书)。为深入推动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严厉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探索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执法证据互认工作,基于以下3点对香港海关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一是本案从组织采购到货物装柜封签办理出口均由当事人闭环实施至香港海关查扣的事实;二是香港海关属于政府公权部门,其基于与中国海关广东分署的相关协定转来的本案证据属于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当确认;三是对于香港海关出具的正式函件中涉及的证据,有相关权利人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口供及涉案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

(三)违法经营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商标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按以下次序考虑:(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结合本案实际,一是海关报关单上的价格无法剥离侵权商品的具体价格且其报关价格没有具体指向相关侵权商品,难以采信;二是权利人提供的中国大陆及香港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因其主要在专卖店及官网销售,而市场上假冒商品因销售渠道问题,通常无法按照正品价格进行销售,且涉案商品并无在大陆销售,以权利人提供的市场价格去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依据不足;三是香港海关认定的价格并未按照权利人提供的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而是结合该类侵权商品在香港市场通常销售价格核算,该价格与中国大陆大多假冒同一商标的同类商品售价相近,比较真实反映本案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基于香港海关作为香港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其以公函方式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采信。

综上,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本案违法经营额按香港海关公函认定的价格(1766150元港币)计算。根据香港海关发函日期(2021年7月22日),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1港元对人民币0.83173元”的汇率计算,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468959.94元。

【典型意义】

本案开创了内地与香港不同法律体系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的先例。一是建立了跨境行政执法合作沟通机制。本案当事人整柜装载侵权商品的货柜在香港被海关查获,涉嫌侵权的商品实际控制在香港地域。在无法直接对涉案侵权商品进行控制的情况下,判定相关涉案商品是否构成侵权,最重要的一环需要依赖香港海关的配合。香港海关提供的对涉案商品情况、是否构成侵权及对商品价值认定的证据成为本案定性的有力证据和支撑。二是开启粤港两地不同法律体系下证据互认的先河,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链,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积极探路。本案中,香港海关提供的证据,是属于政府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是香港公权机关的正式意见,其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没有疑议,应当予以采信。该案对香港海关提供证据的采信是国内首宗在跨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对域外公权机关证据互认的案件。同时,该案是践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具体体现,该案的成功办理将有助于推动跨境知识行政保护形成协作机制,并对查处同类跨境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起到较好的指导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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