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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记卡纠纷案看银行对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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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阮某是A银行江北新区支行的储户,名下持有该行借记卡一张。2016年11月27日夜里至28日凌晨,阮某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分三笔共计取款一万余元。阮某收到手机的消费短信通知后,第一时间至附近银行网点取出卡内余额,打印借记卡交易流水,并向派出所报警称借记卡被盗刷。后阮某与银行协商处理此事,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从打印的银行流水中可以看出,盗刷交易网点为A银行长沙曙光中路支行,盗刷金额为14700元,手续费为73.5元,共计14773.5元。银行调取了当时当地的监控视频,发现并非阮某本人取款,且是通过云闪付功能取款。最终,银行认可14773.5元为他人盗刷,但认为是阮某泄露个人信息导致他人能够通过云闪付付款,故拒不赔付该损失。阮某与银行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14773.5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银行依法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阮某借记卡内资金的安全,理应当承担盗刷借记卡的识别义务。阮某发现借记卡被盗刷后及时报警并将卡内余额取出,已履行应尽的警觉义务。法院判决A银行赔偿原告阮某14,773.5元。

【调查与处理】

2016年11月29日,六合法院受理阮某诉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2017年8月15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阮某14,773.5元。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负担。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生效,银行方面及时赔偿了阮某的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的三笔交易共计14,773.5元(含手续费)是否是他人盗刷行为;二、14,773.5元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阮某名下借记卡于2016年11月27日至28日在A银行长沙曙光中路支行的ATM机上取现共计14,773.5元,阮某收到取款通知短信后,当即用自己持有的借记卡取出卡内剩余资金10,900元并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该款项系他人盗刷。阮某已就其借记卡被盗刷的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A银行江北新区支行认可阮某取现10,900元时系使用自己持有的实体卡取现,而14,773.5元系通过“云闪付”方式取现,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阮某本人开通了“云闪付”业务并取现14,773.5元,也未有证据证明阮某委托他人进行合法正当取现。14,773.5元交易发生前后,阮某并未离开南京,由其本人开通“云闪付”业务并在外地通过ATM机取现,不符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本院认定该14,773.5元的取现行为系他人盗刷。

关于争议焦点二,银行作为发卡单位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其在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银行具有较强的资信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提高银行借记卡交易系统和设备的安全性,也具备足够的实力和相应的制度进行风险预测和预防。本案中,阮某持有A银行江北新区支行的借记卡,双方依法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A银行江北新区支行有义务保证阮某借记卡内资金的安全,理应当承担盗刷借记卡的识别义务。阮某的借记卡被开通“云闪付”业务并进行交易,且该交易行为能够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只能说明银行交易系统在防伪技术及安全保障上存在缺陷,A银行江北新区支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阮某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阮某发现借记卡被盗刷后及时报警并将卡内余额取出,已履行应尽的警觉义务。A银行江北新区支行辩称阮某泄露个人信息,存在过错,但并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在借记卡密码等相关信息被窃取并用于交易的具体情形和原因暂未查明的情况下,仅以假设的可能性主张阮某存在过错,并无事实依据,A银行江北新区支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A银行江北新区支行应先行承担阮某的资金损失,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盗刷借记卡取现的行为人追偿。

综上所述,阮某要求A银行江北新区支行赔偿14,773.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阮某14,773.5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该案生效后,《扬子晚报》、江苏电视台《法治在线》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后者报道题目为《个人信息遭泄露 银行卡被“云闪付”异地盗刷》,六合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也对该案进行了解读,经新闻、网络媒体转载,引发全社会热议。

1、本案涉及云闪付盗刷这种新型盗刷方式,对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具有参考价值。本案中的云闪付盗刷方式不同于传统的伪卡交易,是一种新型的盗刷方式,其实质是利用云闪付这种新的手机支付方式进行的犯罪。用户需在手机中下载云闪付APP,然后将自己的借记卡与手机绑定,该手机并非需要是本人手机,但绑定时需要卡号、姓名、安全码、验证码等信息。绑定成功后在ATM机上取现时不再需要卡片介质,只需验证手机介质和取款密码。司法实践中,云闪付盗刷尚不普遍,如何认定用户与银行的责任,亦存在不同判决。本案可以对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有助于通过实践中不断思考和完善,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本案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让用户了解云闪付盗刷这种新型犯罪方式,使其更加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另一方面,督促银行完善交易系统的防伪技术,更好地承担起对于盗刷借记卡的识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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