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某酒坊非法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以案释法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下称森林公安)报称斗门区某酒坊有涉嫌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酒坊经营者何某于2010年至2019年8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市场和流动小贩手中购买蛇类动物后泡制蛇酒18瓶,供自己饮用及出售。经委托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泡制所用的蛇共计63条,其中银环蛇39条、舟山眼镜蛇17条、灰鼠蛇5条、金环蛇2条,以上蛇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59500元。
【调查与处理】
森林公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林业执法单位)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线索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当场清点蛇酒18瓶,内含浸泡疑似蛇类动物63条,并予先行登记保存,随后委托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及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级别、市场价值等进行鉴定和认定,同时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案情询问。根据掌握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将案件依法定性为“非法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当事人因不能接受拟作出的罚款数额,于2020年6月8日向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本案拟罚款数额为119000元,属较大数额罚款,达到听证适用范围,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该案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对此制作了《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根据前期调查取证以及听证情况,2020年7月2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野生动物(银环蛇39条、舟山眼镜蛇17条、灰鼠蛇5条、金环蛇2条);2.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共119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020年7月13日,当事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延期半年缴纳罚金及分期缴纳的申请,经讨论核实,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其延期缴纳罚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1月21日止。期间,当事人仍对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7月25日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维持原状,当事人已于2021年1月20日完成缴款。
【法律分析】
(一)案情分析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根据物种鉴定报告,涉案野生动物主要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稀有蛇类,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何某将购获的蛇只泡酒制作后予出售,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规定,其行为属于非法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程序分析
1.组织听证。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而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为: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此案中森林公安为受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的执法单位,不适宜组织听证,应由委托单位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
2.延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鉴于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供了其妻子、女儿慢性疾病的诊断证明、村委会证明、银行收入流水等材料,以及森林公安执法人员进行的调查核实,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同意其延长半年缴纳罚款,以缓解因罚款影响当事人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的压力。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该案中,何某出售、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其行为违法。同时,通过询问、调查以及组织听证等程序,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即119000元罚款,具备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与一般大众所熟知的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同,“三有”动物往往很容易接触到,加之因为他们的经济价值,使“三有”动物往往成为非法捕猎、买卖的对象。该案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违法行为容易被忽视,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类案件具有代表性。且案件办理经历了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答复等程序,还作出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此案件涉及环节完整,具有一定参考性。执法人员自觉树立以证据为核心、规范化鉴定为主导的意识,有效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导向性作用,案例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