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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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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1日,某市某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投诉举报,称“2021年4月14日,自己因伤到某医院外科就诊,为其处置的医生王某无行医资质,要求对该院聘请无资质医生独立开展诊疗活动一事进行查处”。卫生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3日下午前往被投诉举报的医院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等科目,有效期限自2021年3月19日至2031年7月2 日;现场检查时,该医院外科主任某某出示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医学院校毕业生王某现场出示了某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专业:临床医学,毕业时间:2019年7月1日),现场检查时王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调查与处理】

在调查取证中,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自己在该医院看病时的处方签、治疗单、门诊诊断疾病书及本人看病经过说明等书证;经调查询问确定医学院校毕业生王某与该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王某承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承认了投诉举报人到该医院就诊的事实:刚开始由王某接诊,诊断为右手拇指皮肤裂伤,后来王某请外科主任某某亲自查看,并在外科主任某某的指导下开了缝合材料,外科主任某某叫王某为投诉举报人清创缝合,投诉举报人取得单子缴费后由王某单独给病人进行了缝合处理。王某对为投诉举报人独立进行伤口清创缝合的行为确认属实,外科主任某某也对王某独立进行伤口清创缝合的行为进行了确认。

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某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拟对该医院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8日,卫生执法人员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日,该医院全权委托医务科科长某某到某市某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医院放弃陈述和申辩,经审批决定给予该医院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21日,对该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医院医务科科长某某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7月21日,该医院自觉缴纳了3000元的罚款,本案结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案例。在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卫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及时、准确、完整地制作了现场笔录;通过对投诉举报人、医院外科负责人和王某的询问,取得了完整的询问笔录,索取了某医院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某与医院签定的劳动合同、处方笺、治疗单等相关资料,从多方面证明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卫生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案件查处到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条款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处罚适当。

本案焦点:本案未对王某进行处罚。依据《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此《批复》规定,如果是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就可以,不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行为。只有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擅自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情形下,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 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询问笔录证实,王某并非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不存在主观故意,而是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以本案未对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简单,调查取证难度不大,但暴露出部份民营医院对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专业毕业生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对不得独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规定不重视。因此,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坚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做依法执业的表率,共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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