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发生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1日,被告陈某星到某村承揽工程,雇请原告李某园、被告郭某章等人参加施工。完工时,被告陈某星因有事先借用被告郭某章的摩托车回家,并吩咐被告郭某章帮驾驶拖拉机(挂搅拌机)回去。被告陈某星回去后,原告李某园、被告郭某章等人在东家吃晚饭,原告李某园喝了较多酒。饭后,被告郭某章驾驶被告陈某星的拖拉机回家,原告李某园自行爬上拖拉机一起乘车回去。途中,因被告郭某章操作不当,拖拉机滑下路边水沟,导致原告李某园受伤并住院治疗,造成各种损失共30749.44元。
原告李某园认为,原告搭乘被告陈某星所有的由其雇工郭某章驾驶的车辆在回家途中受伤,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5801.14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郭某章帮被告陈某星开拖拉机回家属于无偿的帮工关系,帮工人郭某章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陈某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郭某章驾驶拖拉机操作不当致原告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园明知拖拉机不得搭载乘客,并应当预见自己酒后坐车不稳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但其还爬上拖拉机乘坐,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责任分担:被告郭某章、陈某星承担55%、原告李某园承担45%。判决:(一)被告陈某星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残疾赔偿金损失的55%,共计16912.19元。(二)被告郭某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关于两被告之间法律关系问题。本案被告陈某星委托郭某章帮其驾驶拖拉机回家,郭某章表示同意并实际执行,郭某章是帮工人,陈某星是被帮工人,因此陈某星与郭某章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
2.关于责任的划定问题。首先,需要确认原告是否有过错,这是承担民事责任主要依据。本案当中,被告郭某章和原告李某园是工友,同受雇于被告陈某星,工作完成后,被告郭某章驾驶拖拉机返回时,原告搭乘该车辆返回,原告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是一种好意同乘。虽然是好意同乘,但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员就可以免除法定义务,其还是有义务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当中被告郭某章因操作不当致车辆滑下路边水沟造成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李某园明知被告的车辆不得搭载乘客,并且应当知道自己酒后坐不稳而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但其还是爬上拖拉机乘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3.关于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郭某章在帮陈某星开拖拉机回家途中出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且被告郭某章在驾驶拖拉机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原告请求被告郭某章与陈某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随着有车族的增多,“搭顺风车”或者“拼车”的现象越来越多了,虽然在车主看来免费载朋友一程不过是举手之劳,而且有时也是碍于朋友面子不得不载,但是,一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车主并不能因“好意同乘”而免责。因为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部分的赔偿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好意同乘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能激励人们助人为乐,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友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应当鼓励好意同乘。但是面对“好意同乘”带来的风险,许多人对此感到十分委屈,觉得车主似乎落了个“好心没好报”的下场。然而,法院判决车主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助人为乐者虽出于好心,但这并不代表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判决车主承担责任,不是对于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于其过错的惩罚。这样既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也有利于保护同乘者的权益免遭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