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水城县新街乡户籍人口杨某某与杨某妹(双方均为苗族)于2013年自由恋爱,之后在男方家共同生活至2016年(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共生育两个孩子。2016年10月,杨某妹独自外出浙江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陈某,并且于2017年年底与陈某到陈某户籍地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1月23日,得知杨某妹结婚消息的杨某某邀约亲朋好友二十余人赶到陈某家,要强行带回杨某妹,并要陈某给一个说法。杨某妹与陈某避之不见。杨某某与陈某两家亲朋好友争吵不休,随着争论的升级,矛盾越加激化,为防止纠纷场面失控,有人选择了报警。在民警的劝说下,杨某某及其亲朋离开了陈某家,但矛盾仍未得到解决。2018年1月25日,杨某某向新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2018年1月26日,新街乡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之初,杨某某坚决要求杨某妹和其回去共同生活。后经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的解释,杨某某变更诉求,要求杨某妹退还之前的彩礼钱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因为双方情绪激动,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调解未成功。第一次调解虽未成功,但通过工作人员当场对《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宣传,双方进一步了解了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此举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同时也让调解员对双方的想法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下一步纠纷的调解打下了基础。
1月30日,调委会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通过双方亲朋好友做了大量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终于就彩礼钱的退还及孩子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妹退还之前所收杨某某的彩礼钱40160元;两个孩子由杨某某抚养,杨某妹支付抚养费25000元。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此纠纷中,杨某某与杨某妹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法律素质不高,依法办事意识不强,一切还按传统“老规矩”办事。杨某某认为:杨某妹与其共同生活了那么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孩子,杨某妹应该就是其妻子。所以在明知杨某妹已与陈某办理结婚证,已是合法夫妻的情况下,杨某某还强行要求杨某妹回去一起和他共同生活。其要求合情理,但其与杨某妹的婚姻关系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杨某妹抛下两个年幼的孩子,独自离家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对他人产生好感,从而与他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不合情理,但其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进行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的,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该纠纷中,杨某某与杨某妹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一个四岁,一个两岁,杨某某与杨某妹的婚姻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其生育的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被抚养的权利。杨某妹虽与他人结婚,但其与杨某某生育的两个孩子,她负有履行抚养的义务。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必须支付孩子成年之前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杨某妹与杨某某同居之前,曾经收受过杨某某家彩礼钱。这些钱杨某妹明确表示并未用于共同开支,而是由其父亲接收。两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了两个子女,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杨某妹抛开年幼的孩子,独自外出打工,且嫁与他人,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的过错行为。杨某某要求退还彩礼钱,杨某妹自知理亏,未作过多理论,也自愿退还。
【典型意义】
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为全面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国家持续开展多种形式多种维度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三十多年的不断努力,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在基层普法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普法的薄弱环节,如面向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教育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交通发展滞后,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一些传统、落后的思想和习俗仍然影响着群众的生产生活,很多事情少数民族群众只知道“老辈人怎么怎么说,老辈人怎么怎么做”,而不知道法律怎么规定。比如上述婚姻纠纷案例,只要心中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犯此错误,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一件小小的纠纷险些酿成群体性事件。
普法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不断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培养他们法治思维,引导他们应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防止矛盾激化,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全社会必须进一步关注、支持、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地区普法工作,这样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建设共同进步。普法工作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