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某某案看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成某某到某滑雪场滑雪。当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初级雪道中下半段,成某某用双板进行滑雪,田某某用单板进行滑雪,成某某在滑雪过程中滑板与前方滑行的田某某发生碰撞,此次碰撞造成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某滑雪场工作人员帮助,程红萍被首先送至滑雪场医务室进行初步检查,并由滑雪场工作人员组织碰撞双方制作《滑雪场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事故经过:田某某在前面,突然刹车,成某某从后边没有制动,撞到田某某的板子”,并记载“现场处置方案和结果描述:不能站立,活动受限,拨打120,进一步确诊”。随后,成某某被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骨折。为治疗伤情,2017年1月1日至1月12日,成某某在该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后,经成某某申请,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成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调查与处理】
经法庭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本次事故发生在某国际滑雪场的初级雪道之上,事故发生原因系在后的滑雪者成某某撞击在前的滑雪者的田某某后,跌倒所致,本案被告田某某提供事发地点录制的光盘一份,也印证了事发地点,事故发生的过程系原告成某某从后方撞击在前的滑雪的田某某后,成某跌倒。后经本院现场实地勘验,事故发生在滑雪场的初级雪道,雪道整体的坡度十分平缓。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成某某在滑雪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田某某及某滑雪场是否存在过错,即田某某对碰撞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滑雪场是否充分履行了其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关于田某某对于碰撞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自认确认,成某某受伤系其自田某某后方碰撞田某某导致。本院认为,依据滑雪的通常规则,滑雪活动遵循前者优先原则,后面的滑雪者应当选择不会造成给前面的滑行者造成危险的路线,后面的滑行者如果与前面的滑行者在同一方向滑行时,要主动保持前后左右的安全距离。本案中,位于较前位置的田某某无法有效观察后方情形并及时作出应对,但处于较后位置的成某某本身负有与前面滑行者保持安全距离,妥善选择路线的义务。但成某某未能严格遵守上述活动规则,在碰撞发生前未与田某某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导致自身无法控制速度和方向,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成某某违反滑雪活动的安全规范系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田某某并不存在故意或过错的情形。
二、某滑雪场是否违反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消费者或者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针对不同场所的活动的组织者或经营者,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不尽相同。通常而言对于存在人身风险性的活动项目的经营者,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更高,所应采取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措施应当更加全面、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的判定,应当结合,经营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范畴,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于经营者是否充分履行了相关义务进行客观中肯的判定,既要做到公正准确判定,不偏颇,不能对于经营者应当承担义务的范畴进行加以苛责化的要求,所谓法律亦不能强人所难。本案中,某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以应体现为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滑雪场地及滑雪器具、提前做好滑雪活动的风险提示和规则告知、对高风险雪道及周边山体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对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及时提供救助和医疗保障等。从本案已查明事实可知,某滑雪场履行了上述义务,并在成某某发生事故后提供了伤员救助和初步诊疗,并不存在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在成某某自身滑雪技能不足,未能有效控制滑雪速度、转向,撞击在前滑雪者所导致的单方事故,其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在前的滑雪人田某某、滑雪场均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成某某自己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近年来滑雪运动越发成为大众化的体育运动,参与群体涵盖男女老少。滑雪作为一项具有感官刺激性的体育运动,亦同时带有一定的人身风险性。近年来,由于滑雪者自身贪图刺激,未能理性选择适合自身技能水平的滑雪雪道,最终因无法有效控制滑雪速度跌倒、冲出雪道、撞击他人导致人身损害的事故不在少数。针对滑雪这一具有人身风险性的运动,从立法上也赋予了经营者较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滑雪通过门票书面告知、广播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器具、及时维护雪道的平整、对雪道周边进行安全防护、对发生人身损害的滑雪者及时提供救助送医。司法实践中,因滑雪发生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无一不将滑雪场作为被告诉讼至法院,诉求其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针对滑雪者本身与滑雪场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双方责任比例的负担是一个极具争议的处理焦点。如何权衡滑雪场的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每一位法官都有不同见解,且从处理结果上来看,不排除出于同情受伤致残的滑雪者的考量,倾向性地判处滑雪场多承担部分责任。从法律与事实意义上来说,滑雪场经营者确实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但是不能对其应承担义务的范畴达到苛求的程度,应当根据查清事实,合理判定其是否已经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确系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由于滑雪者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当由滑雪者自己承担责任。本案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对当事人责任进行了判定,未牵地强对于滑雪场承担责任范畴进行不当扩大,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