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堂舅状告外甥遗产继承纠纷案看继承法律关系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坐落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5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文(化名)、程丽(化名)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被继承人张文、程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大女儿张萍(化名),二女儿张荣(化名),儿子张峰(化名)。在抗日战争期间,被继承人张文夫妇将其女儿张荣寄养在外祖母处。此后,被告张荣一直随外祖母生活。1962年1月,被继承人的儿子张峰去世。张峰去世后,被继承人的女儿张萍将其儿子即被告张力(化名)过继给张峰做养子。此后,被告张力一直以被继承人孙子的身份随被继承人生活。同年三月间,被继承人张文的堂弟将其儿子即原告张军(化名)送给被继承人张文夫妻抚养。此后,原告张军一直以养子的身份随被继承人张文、程丽夫妻生活。1984年5月21日,张文立公证遗嘱一份,张文在公证遗嘱中载明将夫妻名下的房屋产权遗留给女儿张萍。1986年9月6日,遗嘱继承人张萍先于遗嘱人张文去世。1991年10月,被继承人程丽去世。
被继承人程丽去世后,在该房屋未分割的情况下即确定为拆迁房屋。后被继承人张文分得东湖区三经路4栋三单元一套房屋、三经路4栋4单元房屋一套及两间店面,为此被继承人张文交纳了新旧房屋差价款38269.35元。其中,原告交纳了三经路4栋3单元的房屋差价款1.4万元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坐落东湖区三经路4栋4单元及两间店面就一直由被继承人张文与被告张力居住、使用。2000年4月,被继承人张文去世。现上述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2003年5月15日,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力为了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双方在办理公证手续时签订《协议》一份,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坐落东湖区三经路4栋3单元的房屋原为张文名下的房产,张文生前已将该房屋给张军所有。
【调查与处理】
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力《协议》签订后,双方最终因意见不合未能办理公证手续。原告遂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文、程丽的遗产。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作出判决,坐落于东湖区三经路4栋3单元房屋的合同权利归原告张军继承;坐落于东湖区三经路4栋4单元房屋及店面的合同权利归被告张力、胡军(化名)、胡斌(化名)、胡琴(化名)、张荣。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原坐落东湖区三经路5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文、程丽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后该房屋拆迁安置坐落三经路4栋3单元的房屋和三经路4栋4单元的房屋及店面,上述房屋虽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上述房屋应属被继承人张文、程丽遗留的财产权利,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财产权利。
在被继承人张文、程丽生前,原告张军自11岁起即以养子的身份与被继承人张文、程丽长期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关于“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的规定,故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文、程丽夫妻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所以,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张文、程丽的养子,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应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张文、程丽遗产的权利。
被告张力自2岁起,在张峰已去世的情况下,其母亲将其过继给张峰做养子。此后,被告张力即以被继承人张文、程丽孙子的身份与被继承人张文、程丽夫妻长期共同生活,且被告张力对被继承人也尽较多义务,但因被告张力与被继承人张文、程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关于“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故被告张力不能作为被继承人张文、程丽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文、程丽的遗产。
被告张荣系被继承人张文、程丽的亲生女儿,虽然被告张荣一直随外祖母生活,但被告张荣与外祖母之间系寄养关系,故被告张荣仍属被继承人张文、程丽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张文、程丽的遗产。
被继承人张文、程丽的女儿张萍,因其先于被继承人张文、程丽死亡,故张萍继承遗产的权利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被告胡军、胡斌、张力、胡琴转继承其份额。被告胡军、胡琴虽然表示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给被告张力,但其赠与因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当事人待本案审结后可另案处理。鉴于本案诉争房屋系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且安置补偿房屋交付后一直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按照《物权法》关于物权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本案诉争标的物仍按债权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25条之规定,判决坐落于东湖区三经路4栋3单元房屋的合同权利归原告张军继承;坐落于东湖区三经路4栋4单元房屋及店面的合同权利归被告张力、胡军、胡斌、胡琴、张荣.
【典型意义】
一起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反映的却是复杂的伦理亲情,其最典型的意义在于法律与伦理各有所归,从而让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对伦理的坚守达到一种理性的平衡。同时在张文家生活了50多年的张力和张军,一个是养子身份,一个“养孙”身份,且张力来到张文家时间更早,按照社会一般人的理解,似乎张力更有权继承张文的遗产,至少张力和张文有均等的继承权。以伦理社会的思维这起继承纠纷将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并有可能引发激烈的家庭矛盾。继承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子女、父母、配偶,张军作为养子女,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张力无权直接继承张文的遗产,但仍可继承其母张萍的遗产。
法院对继承法律关系的清晰梳理以及继承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张力和张军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当他们再一次面对各种纠纷时,运用法律会让他们有了更多自信,我相信这也是法治逐渐形成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