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案以案释法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8日下午5点左右,张某正在某小区内散步,突然一只棕红色的垃圾袋从天而至,“轰”地一下砸在了草坪上,啤酒瓶、花生壳、餐巾纸纷纷撒落一地。重物落地声引来了不少围观群众,这个草坪是公共区域,小孩子都在草坪上玩耍,张某立刻物业反应情况。很快,物业报警,民警赶到现场,着手调查此事。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掉落的垃圾袋内均为日常生活垃圾,案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没有造成实质的损失,但是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注定是要追责的。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和询问目击者,警方比对了人物信息,发现事发地点附近楼房的十楼住户吴某有重大嫌疑。最终,警方对吴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本条规定虽并无体现过错的内容,但从本章的体系上看,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更重,社会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高空抛物更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实践中,高空抛物存在一个非常不易解决的问题就是侵权人查找难。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那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会通过监控视频等证据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受害人积极查找直接侵权人。比如,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排除一楼住户高空抛物的可能性;可以通过鉴定损害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坠落物来源高度超过一定楼层,从而免除该楼层以下的建筑物区分使用人的责任;可以通过小区监控等证据确定抛掷物来自一定楼层或一定方向,确定一定范围内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此外,《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条的出台有利于从价值导向上推动公安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及时调查,确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直接侵权人,这对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案中,尽管吴某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吴某仍然将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过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通常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可以不用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人的不文明行为,难以有效保障“头顶上的安全”。通过本案,可以让公众认识到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从而让更多人产生敬畏,遏制潜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