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偷拍他人案以案释法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17时30分许,雷某某(女)与朋友前往大庆市高新区某小区某吊炉烧烤店用餐,用餐途中,雷某某起身去卫生间。吊炉烧烤店工作人员李某某看见雷某某进卫生间后,假装上卫生间尾随雷某某进入卫生间。李某某看见卫生间里面其中的一个门是锁着的,随即进入到旁边的卫生间里。两个卫生间之前有木板间隔,木板下有十五公分左右的空隙,李某某用手机打开摄像功能,欲用手机偷拍正在小便的雷某某隐私部位。李某某在拿着手机透过格挡木板空隙时,被雷某某发现,雷某某随即报警。
【调查与处理】
2020年5月26日18时许,高新区分局接到报警人报警,称有人偷拍其隐私部位被其发现,分局治安三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发现2020年5月26日17时30分许,在大庆市高新区某小区某某吊炉烧烤店二楼洗手间内,李某某欲用手机偷拍正在小便的雷某某隐私部位,被雷某某发现后停止偷拍行为。违法嫌疑人李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受询问。经询问,李某某对其使用手机偷拍雷某某隐私的违法行为事实供认不讳。李某某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高新区分局于2020年5月26日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李某某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规定。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直接客体是隐私权。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与其他的人格权有着显著区别。首先,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享有隐私权。其次,隐私权的客体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公民的隐私总是和他作为民事主体的生活、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些事实和经历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真实性。最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社会观念的限制。法律所要保护的隐私权除了要取决于公民个人的内心认知之外,还要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即隐私权的范围应以普遍的社会观念认可为限。而社会观念又是由一国的社会道德水平、价值观念、文化素质、社会习俗、民族传统、民族心理及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共同影响的。
民事责任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的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隐私权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国家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补救,以修复被损害的权利。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具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隐私处于权利人希望或一般人认为不宜公开的状态。侵权行为主要有:一是侵扰,指未经他人许可或法律特许而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如窥视他人夫妻生活、窥视妇女洗澡,未经他人同意进行录音、拍照、录像等。侵扰是一种积极了解他人隐私的行为,不需以传播为要件。如果是权利人自愿告知,或是被动了解、无意中得知,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扰。二是非法公开,即对已知的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公民的隐私虽然属于客观事实。但公民不愿意他人知晓,任何人不得使之公开为大多数人知晓,从而使权利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失去生活的安宁和平静。其次,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这种后果可能是有形的事实,也可能是无形的损害,尤以后者为多见。有形事实,包括干扰权利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害。无形损害,如造成权利人恐惧、烦恼、精神不安等。再次,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联系。这一点是说,侵权行为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联系。即受害人精神上的烦躁、恐惧、羞辱,甚至因此精神失常、自杀,这些现象同侵权人的侵扰和非法公开行为存在必然联系。最后,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侵权人有过错。行为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种过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另外,合法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如警察因办案需要,搜集公民的一些个人信息、进入居民住宅等,其行为出于职业需要或法律授权,故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责任。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隐私,是指受法律保护,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健康状况等,既包括通过合法途径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的隐私。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私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蔽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等设备来偷窥他人隐私。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隐私,包括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隐私活动等。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秘密方式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6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而言,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后,可以适用“情节较重”的处罚。根据执法实践侵犯他人隐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1)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2)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给他人正常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未成年人隐私的。
【典型意义】
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现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一是保护隐私体现自由价值。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的价值;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二是保护隐私体现秩序价值。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主要表现为: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三是保护隐私体现尊严价值。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
本案中雷某某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公安机关控制违法嫌疑人、固定现场证据,最终作出行政处罚提供了最佳时机。本案中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再一次告诫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一方面要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要切实做到知法、守法、畏法,不随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女性同志,在进入公共厕所、公共换衣间等场所时,要留意查看周围,一旦发生情况异常,可向周围群众呼救,并及时报警,保护自己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