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赛某某等4人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调解案以案释法

赛某某等4人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调解案以案释法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居民李某某种植枸杞200余亩,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八大队雇来赛某某等四名村民打工,主要负责枸杞地除草、打药、浇水等农活,双方约定含吃住生活费用月薪5000元。工作时间从2020年4月28日至8月28日,李某某之前已向四名打工人支付部分工钱,还欠22737元工钱一直未付。4名打工人多次电话及当面索要剩余的22737元工钱未果,双方产生纠纷,4名打工人向八十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八十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征求李某某同意调解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查与处理】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李某某进行了沟通,了解到李某某枸杞产品发往内地各代理商户,待销售完才能收回现款。现因需要结算采摘费,银行贷款也急需要还,李某某遂想要拖至第二年再支付四名打工人的工钱,而四名打工人需要购买煤、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于是多次向李某某催要工钱,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经第一次调解约定:在2021年元旦前先付一部分工钱,作为新年的生活费用(先后转账支付了5000元)。剩余的工钱于2021年1月10日付清。后经多次协调,并向李某某宣传讲解《民法典》及其合同篇有关的规定,让李某某认识到违约成本、损失及后果,让其进一步认识到诚信、友善在生活、生产经营当中的重要性,在2021年1月20日,李某某付清4位打工人的劳动报酬,李某某诚恳地向他们表达了歉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律分析】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李某某与赛某某等人,从现有的情况看,属于为特定的劳动服务而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民法典》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以下试简单分析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一、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

(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二)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首先是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是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综上,准确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应从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而不应浮于表面。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应透过现象看本质。

【典型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是情、理、法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运用道德法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运用亲和力的的语言,稳住矛盾纠纷的双方,以良好的心态信任人民调解,让矛盾纠纷隐患不激化。

其次是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在调解过程中润物有声的合理演化,实现“小事不出连,大事不出团,矛盾不上交”。

再次是在化解每一起矛盾隐患中,设法达到唤醒当事人,影响一群人,传播一区域,教育推动人民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