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建文投放危险物质罪看犯罪构成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建文系林口县青山镇永合村农民。2017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建文为了灭鼠,将拌有氟乙酸类鼠药的黄豆粒投放在永合村自家开放的玉米地中,当日,被害人李淑平途经此地放羊。次日早上,被害人李淑平发现其家五只母羊(价值人民币5600元)先后死亡,并在被告人张建文家玉米地发现多处拌有鼠药的黄豆粒,其家五只母羊系误食后死亡。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在黄豆粒、羊胃中均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张建文在自家玉米地处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调查与处理】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张建文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物证黄豆粒(照片)、死亡绵羊五只(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及破案经过、收条、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证人张学礼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淑平、吴则锋的陈述、被告人张建文的供述与辩解、收条、谅解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林口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林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文投放毒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文悔罪、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建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讲,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成四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投放危险物质罪在这几方面的表现如下:
(一)客体要件:刑法中犯罪的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不论在什么场所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投放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其他财产因中毒而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牲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的将损害结果控制在这个特定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根据实际情况,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已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危险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剧毒农药等。投放危险物质的场所很多。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的饲料中等等。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中毒或重大公司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本案中,即使被告人投放鼠药的行为未造成牲畜死亡这一结果,其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只不过造成牲畜死亡这一结果作为了本罪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其中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亡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而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亡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而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关于过失犯本罪,则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否则不构成犯罪。例如:李某是某单位的厨师,其买了一些鼠药想消灭单位厨房内的老鼠,可中午做饭时不小心将随身携带的鼠药掉进了单位的饮水桶里,自己未发现,结果单位的工人用此桶水和了水泥,未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不构成本罪;若有人不慎因引用上述水发生死亡,李某则会因其保管鼠药的不当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本案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告人张建文在主观上是否满足刑法规定的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素。很多人认为张建文投放鼠药的目的是为了毒死自家玉米地里的老鼠,主观上不具有毒死羊群的故意,因此从主观方面来讲张建文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从过失方面考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建文投放鼠药的行为只是造成了五只母羊死亡,不属于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范围,因此,从过失方面考虑,张建文也不构成此罪。这就是混淆了间接故意和过失之间的界限造成的。被告人张建文在投放鼠药时,应该预料到其玉米地是开放性的,尤其是农村牲畜比较多,其投放鼠药很可能危害村里牲畜的安全,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行为的发生,而是听之、认之,最后导致了被害人家羊群的死亡,故张建文在主观上构成的是间接故意,其主观方面满足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故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投放鼠药的直接目的是毒杀老鼠,而间接造成了他人财产的损失,且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从目前来看,农村老百姓大多数为农民,几乎家家种地,家家存放大量粮食,有人为了防止粮食遭受鼠害,往往会购买、投放灭鼠药来消灭老鼠。孰不知,小小灭鼠行为,竟构成了犯罪。那么老百姓以后再鼠药投放上应注意哪些事项呢。在购买、投放灭鼠药要注意:1.要到有经营灭鼠药资格的部门购买灭鼠药;2.要了解所用灭鼠药的成分、安全解毒方法;3.要把灭鼠药放在小孩取不到的地方;4.万一误食,立即送医院。
鼠药是大面积治理的常用工具,大多对人、畜有较强以致很强的毒性,也可能污染环境。因此必须始终强调用药安全。首先,对国家机关而言,对于鼠药首先应加强管理,有认真负责的人员保留毒物,建立规章制度,执行登记、出入库、使用的规定,保持完整包装和标签,设专库保存,不与食品、饲料混放,处理好废弃容器、包装和残饵、垃圾;其次,要深入宣传,进行专业人员培训,宣传鼠药的特性、中毒症状,急救事故,了解治理地区和社会动态,发现不安全的苗头,及时解决;再次,严格按需用药,纠正宁多毋少偏向,认真按照规定分发和使用毒物,妥善处理染毒用具和污水、污物,避免污染环境,剩余毒饵收回,集中管理,治理期间出现的不明原因死禽、死畜和因中毒而死的禽、畜严禁食用;最后,毒饵应有警告色,野外投饵后尽可能禁牧和控制出入,居民区加强管理,一定时间后回收,保存好户外食品、饲料、保护水源,管理好禽、畜和幼儿,妥善收集和处理鼠尸、毒死的禽、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