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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某某故意伤害罪看未成年被告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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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凌晨5时许,吴某某及其朋友“阿某”等人在本市石鼓区中山北路城市英雄电玩城门口碰到王某某,因吴某某与王某某于2016年12月发生过矛盾,便上前问他2016年打伤自己的事怎么办,王某某不肯与吴某某谈,吴某某生气将王某某强行带到金虹宾馆旁的巷子里。在巷子里,吴某某与“阿某”等人对王某某实施了殴打,并用刀将王某某的臀部刺伤,王某某受伤后要求到路边坐一下,吴某某便对王某某进行搜身,王某某欲摆脱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吴某某持刀对王某某腹部刺了一刀,致其空肠4处裂伤。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下腹部、右臀部皮肤软组织刀刺伤,空肠4处裂伤,其中三处穿透肠管,有肠内容物流出。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7年1月14日吴某某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抓获归案,2017年1月15日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依法执行。经依法侦查查明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此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调查与处理】

石鼓区法律援助中心高少雄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7年3月10日对吴某某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据调查:吴某某2005年在湖南省衡阳县某小学就读,到六年级,父母将其送到衡山武术学校读书习武,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在武术学校读了一年,后因该青年学习成绩优秀,武术高超,武术学校留其当教员,后因种种原因没有担任教员,下半年随父亲到广州打工,尽管有武术特长,终因系未成年,单位不敢录用,2016年回到家乡。吴某某在村组为人忠厚老实,尊重老人,爱护幼童,特别是在武术学校除自己成绩好外,还主动帮助小同学学习文化勤练武功,深受老师和同学的赞扬,也受到村里老人和乡亲们的好评。吴某某主要是交友不慎,法律知识浅,在受到别人打骂后,不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遇事不冷静,以至于用刀伤了被害人,走上了犯罪道路,吴某某事后很后悔,并多次要求父亲赶快借钱赔偿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吴某某系初犯,且无前科,又属未成年人,容易接受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法律分析】

1、本案吴某某对2017年1月1日凌晨5时刺伤王某某一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2、吴某某并不是专程组织人去伤害王某某而是在路上碰巧遇到,这与蓄意伤害他人是有区别的。3、吴某某有刑法第17条第三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4、吴某某有刑法第67条如实供述罪状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5、根据社会调查,吴某某平时在家在学校一贯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本人16周岁,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教育重新做人。请公诉人在起诉时考虑以上情节。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于2017年7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主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坦白情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4.3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吴某某的家长常年在外务工,疏于对被告人进行管教,致其较早辍学步入社会,被告人步入社会后,因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与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接触,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有悔罪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被抓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高律师辩称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不应认定为主犯,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律师通过社会调查积极走访,耐心沟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酿成这起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我们未成年人的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给孩子多一些关心,多一些思想上教育引导,与孩子多一些交流与沟通;如果我们的未成年孩子不那么以自我为中心,不那么争强好胜,学会对别人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不莽撞行事,不逞一时之快而酿成千古之恨,遇事能够冷静处置,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就能避免这起悲剧的发生。

当悲剧发生后,我们应最大限度地给予包容,最大限度地引导、减少未成年人对社会的仇视与报复,让其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促进我们社会更加和谐。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处理朋友关系缺乏正确认识,造成后果后,追悔莫及。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依照法律或者善良习俗,本着互让互谅原则处理生活中小纠纷。此外,对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较好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应尽可能地考虑未成年人成长,在惩罚犯罪的各个诉讼环节,一定要充分执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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