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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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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范某某,男,66岁,庆云县东辛店镇大范村村村民。杨某某,男,56岁,庆云县东辛店镇杨家村村民。杨某某的承包地与范某某承包地相邻,杨某某在自己承包地种植庄稼,范某某则在自己的承包地种植杨树且种到了地界相邻的地方。杨某某认为范某某种植的杨树影响到自己承包地庄稼的生长,要求范某某移走并要求赔偿因其种植杨树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范某某则认为自己种的杨树很矮,并不影响对方庄稼生长,拒绝移走杨树和赔偿其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7月29日,杨某某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范某某移走地界上的树木,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范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后,法院采取庭前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范某某支付给杨某某600元作为经济赔偿。

【调查与处理】

范某某系老年人,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9年10月28日向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调查了解,向其指派了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案后,首先与范某某第一时间见面并充分了解案情,明确范某某的要求,确定应诉方案。然后援助律师实地查看现场,核实范某某案情陈述情况,又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杨某某的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将会失去原告的资格。经过综合考虑,援助律师建议范某某采用调解途径,一是虽然杨某某的承包合同到期,但是损害的事实在合同期内就存在而且一直影响到现在,对方也可能因重大事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对方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依然在诉讼时效期内,仍然可以起诉;二是地界上的杨树已经长的比较大,影响对方庄稼的采光、通风,进而影响庄稼的生长;三是作为乡亲邻里,大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既解决问题的同时又不影响乡邻感情。四是对方当事人也有通过调解途径解决问题的意向。经过援助律师从乡情、法理、胜诉的概率等方面的耐心开导,范某某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2019年11月5日,援助律师向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庆云县人民法院11月26日根据申请主持了调解工作,并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即:范某某支付给杨某某600元作为赔偿的经济损失,同时范某某伐除地界上影响庄稼生长的杨树,在伐树时杨某某应提供方便。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八十条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之法律规定,承包人有依据合同在自已承包土地上行使自主经营权并且受法律保护,所以范某某和杨某某在各自的承包地上树苗和小麦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第《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范某某的承包地与杨某某的承包地相邻,土地属于典型的不动产,二者关系属于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的相邻关系。
    再次,根据《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范某某在自己的承包地种植杨树且种到了地界相邻的地方,树木经过多年生长已经成材,严重影响了相邻方杨某某庄稼的采光、通风,进而影响庄稼的生长。范某某应当移除影响庄稼生长的树苗并赔偿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邻里关系是农村主要的生产生活关系之一,也是农村生活当中经常遇到的矛盾,处理好邻里关系,对稳定农村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积极意义。天长日久,邻里之间发生妨害情形在所难免,通过调解等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不但可以有效化解矛盾,还可以通过一件小事讲明大道理,促进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和谐相处。当前,我们正在进行法治乡村建设,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在强调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尊重、不妨害他人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法治手段未尝不是一种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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