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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瞒报销售收入被处罚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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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8日12时22分,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影院放映《狮子王》未出具正规电影票,存在偷漏票房等问题。当日20时,执法人员依法对影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观众支付25元可购得观影券一张,进入影院2号放映厅观看电影《狮子王》。经询问现场负责经理董某得知,电影《狮子王》从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8日共放映4场次,共计收入10000元,该收入未纳入当事人票务系统。2019年12月30日,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对影院涉嫌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立案。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影院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影院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8日在2号放映厅放映由公民姜某组织的包场电影《狮子王》4场,收到包场费用10000元,该收入未纳入票务系统。4场电影均由姜某负责售票,观众通过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支付25元购得观影券一张,包场活动收入为17000余元。影片《狮子王》由姜某提供,通过母本拷贝到当事人2号厅放映机服务器上直接放映,无密钥。2020年1月22日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向当事人送达《补交材料通知书》,要求影院于2020年2月6日前提供该电影的著作权授权证明,影院逾期未提交并在笔录中明确未获得该影片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12月30 日,影院自行将10000元票房补录入票务系统。根据影院提供的影片分账明细,其实际留存金额为5134.32元。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调查认为:影院构成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放映其作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影院的违法行为予以合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34.32元,处以人民币6万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

1.影院在日常经营中未使用票务系统出售《狮子王》的电影票,使其销售收入未能纳入票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规定,构成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影院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立即停止并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负面影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没收违法所得5134.32元,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2.电影作品《狮子王》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放映权,影院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影厅向公众放映电影《狮子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的规定,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放映其作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电影产业作为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蓬勃发展,特别是随着《战狼2》《流浪地球》等一大批优秀电影的展播,促进了其专业化、产业化的加快。但随着范冰冰偷税漏税等问题的暴露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电影行业发展更需纳入法治化。电影票房虚报、瞒报几乎成为业内潜规则。此案警醒电影产业要依法经营,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电影产业制作、发行、放映环节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电影产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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