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某友、代某宽涉疫情阻碍公务执行案看妨害公务罪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0日下午17时许,柴集镇王寨村塘坊庄有群众聚集打牌,并有多名群众围观。接到群众反映后,柴集镇党委政府联合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塘坊庄表明身份后,当面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宣传,劝说聚集群众立即疏散。犯罪嫌疑人王某友无理取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拳击现场工作人员,致使派出所民警缪某口部受伤。经鉴定,缪杰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2月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代某宽之子代某俊驾驶一辆黑色SUV小轿车,搭载代献丽等人行驶至阜南县公桥乡阮城村附近的疫情检查点时,按照当前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要求,需要对经过检查点人员进行检查、劝返。代某俊不配合公桥乡工作人员检查,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阜南县公安局公桥乡派出所接到检查点工作人员报警后,依法传唤代某俊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并将代某俊带上警车,代某俊母亲张某荣、犯罪嫌疑人代某宽在警车前阻碍民警带离代某俊,民警传唤代某宽一同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代某宽对出警民警进行撕扯和殴打,致使出警民警受伤,警服损坏,并造成多名群众聚集围观、交通堵塞。
【调查与处理】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3日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检察官采用电话、微信视频方式进行介入。在侦查人员介绍了相关证据后,检察官提出还需要补充关于警察职务证明方面的书证,现场执法照片、视频等证据的意见,并要求完善部分证据形式。
2020年2月7日,阜南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王某友、代某宽,基于前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已对全案证据有了充分了解,检察官在书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后,综合考虑其行为在疫情特殊时刻产生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当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0年2月20日,阜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该两案。检察官以远程视频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并在讯问时着重对王某友、代某宽释法说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王某友、代某宽深刻意识到其行为错误,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次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友、代某宽分别以妨害公务罪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认为:被告人王某友、代某宽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友、代某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友、代某宽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阜南县人民法院采纳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于2020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分别判处王某友、代某宽有期徒刑六个月。该两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目前该两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分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该罪的构成需满足:1.阻碍的是依法执行的职务;2.阻碍的是正在执行的职务;3.暴力程度不包括轻微暴力。
妨害公务罪应以合法公务为前提,关于王某友、代某宽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关键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友、代某宽阻碍的是否是正在依法执行的职务,也即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友、代某宽的行为是否阻碍了合法的公务执行行为。法律法规为公务执行设定了权力行使的条件,主要包括权力主体条件、公务职责范围、公务执行依据、公务执行程序等几类。公务执行的权力主体条件,指行政机关有执行某项职务的法定权力;公务执行的权限范围,指行政机关虽然具有执行某项公务的职权,但是有权力范围;公务执行的依据,是指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务执行的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的行为流程。例如,我国《人民警察法》第 23 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 4 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依法而言,没有公务权力来源、超越法定职权、缺少执法依据、违反公务程序等,都将影响公务的合法性。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在妨害公务罪中,在公务执行现场如何把握公务的合法性判断。公务执行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行政相对人要么配合公务的执行,要么拒绝或不配合公务的执行。当不配合时,以什么标准衡量行政相对人是抗法还是合理质疑或合理拒绝,也需要以合法公务为界限,合法的公务就必须配合而不得违抗。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省、市、县各级政府均制定文件、通知、通告,要求严禁群体性聚集,严防疫情扩散。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王某友涉嫌妨害公务案中,王某友明知疫情期间,不让人员聚集,仍在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对在场群众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宣传,劝说聚集群众立即疏散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挥拳殴打现场工作人员,致一名派出所民警面部受伤;代某宽妨害公务案中,民警带离代某宽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儿子代某俊,代某宽和妻子闻讯赶来,在警车前阻碍民警带离代某俊,代某宽对出警民警进行撕扯和殴打,致使出警民警受伤,警服损坏。该两人的行为均阻碍了合法的公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暴力对象为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该两件涉疫情案件的办理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战疫”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高办案效率。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获悉案件发生后,即指派专人提前介入,在熟悉案情掌握在卷证据后,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完善证据形式,为依法快办奠定基础。
二是着重教育,提升办案质量。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办理既要程序从快、量刑从严,也要罚当其罪。检察官在远程提讯时对犯罪嫌疑人说理教育,使其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始终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办案质效。办案采用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提前介入,利用远程视频讯问,弥补书面听取意见的弊端,既减少人员聚集与接触,防止可能发生的感染风险,又减少在途时间。既严格依法办案,又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
四是同步宣传总结,促进正面引导。本案的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及时宣传、向社会发布信息,通过严惩犯罪发挥刑法的预防作用,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