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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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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199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温宿县沙河镇五团。2015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2015年3月31日,李某到第一师阿克苏垦区司法局报到,由五团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及时调整了李某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一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日必须电话汇报一次。

2.李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一直在其父母所开打馕店干活,近段时间地里农活忙,其父母要求他空闲时间去地里帮忙干农活,他不愿去干农活,于2015年10月20日晚离家出走,因他一夜未归,10月21日其父亲到司法所报告了他的情况。接到报告后,司法所干警立即拨打李某手机,被其挂断,再次拨打已关机,随即向阿克苏垦区司法局领导汇报了情况,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辖区派出所及其亲属进行查找。至10月29日,司法所、派出所、所在单位多处查找均未发现其下落。10月30日,司法所干警拨打李某手机终于接通,李某称在库尔勒,干警要求他当日坐车回五团报到,李某答应回来。10月31日司法所干警再次拨打李某手机询问他是否已回五团,回答没回,并拒绝回来报到,后挂断电话,再拨都被其挂断。11月2日,司法所联合派出所到其家了解情况,并拨打手机,李某电话接通,称在上海,干警要求他立即买票坐车回五团,但是李某称身份证被当地一烤肉店老板拿到派出所登记去了,暂时回不来,随后电话就挂断了。11月13日,李某和其父母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干警对其脱管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至此,李某脱管长达23日。

3.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司法所及时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脱管长达23日的情况,11月14日,五团司法所向阿克苏垦区司法局提请建议给予李某治安管理处罚。阿克苏垦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依据司法所关于李某脱管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及李某自述等事实,证实:李某因家庭琐事事前没有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未征得司法所同意,擅自外出,脱管23日,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第一师阿拉尔市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5年11月17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请阿克苏垦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阿克苏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阿克苏垦区司法局与2015年11月17日向阿克苏垦区公安局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阿克苏垦区公安局接到阿克苏垦区司法局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后,依据司法所关于李某脱管情况说明及李某供述等证据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5年11月18日,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在五团沙河派出所办公室,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李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后,司法所决定对李某的矫正方案、再次进行调整。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在刑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深刻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后果严重,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得到端正。

(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5年11月17日,阿克苏垦区司法局向阿克苏垦区公安局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的同时,向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和较好的教育作用,司法所以此为契机对辖区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与李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人员经过这次教育,他们的在刑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服从监督管理的意识明显得到增强。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监管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这样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治安管理处罚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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