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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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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贵州省务川市,居住地为重庆市黔江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缓刑期间依法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管理。

张某某系独生子女,从小性格叛逆,父母离异后随其母亲生活,母亲改嫁后常年在外务工,由其继父担负监护责任。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时常出现不严格按照司法所规定时间报到,不按时提交思想汇报的情况。2019年7月22日,张某某以奶奶摔伤为由向司法所请假回贵州看望。司法所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张某某无法提供,司法所工作人员再三询问,张某某便在司法所办公室大声喧哗,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将请假条及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撕毁。派驻戒毒警察当场对其行为进行制止,但张某某仍未停止其言行。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针对此事开展调查。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黔江区公安局通过调查了解到,张某某欲请假外出到贵州,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司法所给张某某讲解社区矫正规定时候,张某某突然发怒,在司法所办公室大声喧哗并撕毁司法所管理的矫正对象工作档案,严重扰乱了司法所的办公秩序。

为此,黔江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扰乱办公秩序的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于当日由黔江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向张某某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张某某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送至黔江区拘留所进行拘留。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张某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深刻的认识,明白在社区矫正时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不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不仅会受到严格的处罚,更有可能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一是矫正中心在初始教育学习中,对张某某因扰乱办公秩序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十天的案例进行通报,让张某某以身说法,讲述自己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让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他们的身份意识及法律意识。二是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认真剖析了张某某案例,警醒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要引以为戒,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小结】

要始终坚持社区矫正之刑事执行的本质属性,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进行处罚,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震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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