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男,1973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2018年12月19日,肖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2019年1月23日,肖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报到,在指定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 2019年1月30日,司法所为新入矫人员集中举行电子手环佩戴仪式,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肖某某无故缺席仪式。经电话联系肖某某,其称父亲病重已于2019年1月27日离开深圳返回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将于2019年1月31日返回深圳。
2.2019年1月31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肖某某发送定位查验位置信息,定位显示其仍在江西省吉安市,工作人员立即电话催促其即刻返深,并告知相关后果。但肖某某无视工作人员警告,声称自己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返回深圳并立刻挂断工作人员电话。
3.2019年2月1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联系肖某某担保人(其朋友)并作笔录调查,了解肖某某离开深圳相关情况。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1日,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肖某某担保人及肖某某妻子,告知肖某某此次行为的严重后果。司法所将肖某某不请假外出情况、与肖某某本人和担保人沟通情况及时向龙岗区司法局进行汇报,并将相关外出及核查记录固定、留存。春节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继续保持对肖某某的跟踪监管,每日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劝诫肖某某返深并到司法所报到,但其置若罔闻。
4.直至2019年2月18日,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声称自己于2019年2月15日晚间乘坐私家车返回深圳。至此,肖某某未经批准离开深圳市已长达20日。因肖某某未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司法所决定对该矫正对象启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司法所将肖某某擅自离开本市的情况上报龙岗区司法局,并提交了提请肖某某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材料,包括《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集中教育签到表、社区服务签到表、个别教育记录、走访记录、工作记录等材料。2019年2月28日,龙岗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评审工作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意提请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9年3月1日,龙岗区司法局根据事实和依据,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提交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9年3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肖某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拘留期限为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当天,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通知龙岗区司法局,并派员协同龙岗区司法局社矫科和司法所将肖某某押送至深圳市龙岗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肖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意识到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仅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更有可能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表示在剩余的社区矫正考验期内会按时到司法所进行周汇报、月汇报,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认真学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提请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进行了全程的跟踪检察。2019年2月28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龙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评审工作会议。2019年3月1日,龙岗区司法局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督促基层社区矫正执法走向规范化。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3月20日,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大会。会上,延伸管教警察通报了肖某某案例并展示肖某某被行政拘留相关照片,向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作出以此为戒的训诫谈话,警醒全体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监管。
【小结】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未按规定佩戴电子定位手环且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本市的情况,街道司法所及时掌握信息、固定证据,以不姑息、不纵容的态度做好惩处工作,给予肖某某相关处理。司法所利用该案例,做好警示教育工作,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训诫,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悔罪意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