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肖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肖某(化名),男,197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杞县。2015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2015年8月17日,肖某到杞县司法局报到,由邢口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肖某于2015年8月17日到邢口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邢口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肖某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肖某因自幼受家庭生活环境影响,脾气暴躁,性格偏执,与父母关系不融洽;但肖某自成家后,夫妻关系和睦,爱护子女,邻里关系和谐。2012年,肖某被摩托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听力也受到了一定的损伤。肖某入矫后,向司法所叙述其此次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从肖某的言语和情绪表现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肖某对于赔偿受害人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怨气较大。肖某和受害人杨某两家是邻居,最初邻里关系较好,往来频繁,但因为此次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关系破裂,矛盾无法调和。司法所多次对肖某进行个别谈话和思想教育,希望肖某能够解开心结,安心服刑,促使其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2015年10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入村进行调查走访,经走访肖某及其家人、邻居,得知肖某分别于2015年9月21日、10月10日两次在家门口附近遇见杨某时,双方发生了争执。邢口司法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对肖某进行批评教育,肖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杨某也愿意谅解肖某,肖某保证会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肖某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训诫,肖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绝不会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肖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并做到随叫随到,思想上也稍微有所转变,肖某与杨某两家也一直相安无事。2016年4月3日,肖某醉酒后在家门口与杨某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肖某朝杨某面部打了几掌。杨某随即向杞县公安局邢口派出所报警,邢口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后,予以制止,并进行了调查取证。2016年4月5日,邢口司法所得知此事后,及时向县司法局汇报,杞县司法局立即派人到肖某家中调查,并制作笔录。2016年4月8日,杨某向杞县公安局申请伤情鉴定,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2016年4月23日,邢口司法所针对肖某对杨某辱骂、殴打一事再次调查取证,经走访肖某、肖某的妻子、肖某的邻居、受害人杨某等人,证实了肖某对杨某辱骂、殴打的事实。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17年4月26日邢口司法所向杞县司法局提交肖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证据材料。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6年4月28日,杞县司法局矫正办公室通过集体评议,经县局主管局长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杞县司法局向杞县公安局提交肖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证据材料,建议给予肖某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6年5月4日,杞县公安机关作出对肖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3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杞县司法局。
2016年5月4日,杞县公安局、杞县司法局、杞县人民检察院到肖某家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将肖某押送到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四)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杞县司法局在提请杞县公安机关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肖某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自觉接受杞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杞县人民检察院随同杞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肖某家中监督了有关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肖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本人是一次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杞县司法局借此案例以乡镇司法所为单位,组织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分批进行了警示教育活动。社区服刑人员肖某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以前的犯罪危害性,不知悔改,接受思想教育改造效果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中执行刑罚,社区服刑人员尽管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但仍享有相当程度的人身自由,无论是主观因素使然,还是受客观环境影响,都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甚至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在本案例中,肖某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因为其性格比较偏执、容易被激怒、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及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造成的。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情况,及时调查取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也要常关注其心理状况,对实施的矫正措施及时进行反思、分析,并根据情况不断转变个性化教育矫正的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