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系化名),男,1991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县。2015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14日,谢某某到湘潭县司法局报到,由湘潭县司法局茶恩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5年8月14日,谢某某到湘潭县司法局茶恩寺司法所报到并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律义务,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的区域活动。
谢某某在2015年的8至10月表现尚好,能够依照相关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但11月和12月的表现较差,有未按时参加集中学习的违规行为;2016年1月5日又出现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开辖区的违规行为。谢某某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015年12月30日上午,司法所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集中接受教育训诫,但谢某某并未按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告,无故不参加学习。鉴于谢某某的表现,茶恩寺镇司法所经集体研究决定向县司法局提请对其警告处理一次。2016年1月5日,茶恩寺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对其定位,发现谢某某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辖区前往长沙,鉴于其无视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要求,司法所再次向县司法局提请对其警告处理一次,并对其下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对象训诫通知书》。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按照《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鉴于谢某某在矫正期间对犯罪行为认识不清,缺乏悔罪态度,对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消极抵触,违反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1月7日,茶恩寺镇司法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茶恩斯司法所根据谢某某违反监管规定事实,召开了茶恩寺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决定向县司法局建议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要求;县司法局委派社区矫正中心根据司法所提请谢有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进行证据固定,并核实了相关材料,2016年1月8日,湘潭县司法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谢某某的违规行为提出讨论,并对上述情况进行了专门研究。决定在条件符合、证据固定、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对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6年1月18日,湘潭县公安机关根据相关事实,对谢某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于1月18日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谢某某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拘留期为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23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湘潭县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由湘潭县公安机关送达湘潭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通过5天的治安拘留,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的态度发生了积极的改变,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家庭及自身带来的危害性,对自己之前消极接受社区矫正的行为深深自责,及时转变了观念,端正了态度,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内能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法制教育、心理矫正、行为矫正、人格矫正等活动;能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社区服务,在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1月8日湘潭县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出具了提请湘潭县公安局对谢某某治安处罚建议书,同时抄送了湘潭县人民法院;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1月12日组成调查组与湘潭县司法局、茶恩寺司法所、进行了证据固定,同时对谢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进一步进行核实监督;2016年1月13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部门对谢某某予以治安拘留建议。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湘潭县司法局将谢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及治安拘留以及思想行为改变的有关历程制作成典型案例,同时对其进行了以案说法并制作了法治天地栏目,用典型的案例来教育、警示、鞭策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各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学习教育活动中,将该典型案例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传达学习,特别是对一些态度不是很积极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鞭策教育,通过学习,很多人的态度都发生了积极转变。
【小结】
(一)经验
没有严格的尺度,执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将不存在,通过本案例,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对个别违法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惩处,才能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教育,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确保不脱管和减少重新犯罪,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合格公民;同时严格管理也能起到惩前毖后,以少数教育多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