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社区服刑人员吉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吉某某,男,196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凉山州甘洛县。2015年2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15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止。2015年2月23日,吉某某到甘洛县司法局报到,由普昌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吉某某曾有几次到司法所报到时提及因赔偿欠下巨额债务,想到外地打工还债,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当场对其进行教育,讲清了外出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且经批准。由于其思想不稳定,司法所对其加强了监管措施。
2016年9月26日吉某某并没有按时报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让其必须第二天来所里报到,电话中吉某某说已给司法助理请了假,现在要去外地打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其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并责令必须马上回来报到,不能出去打工。但吉某某以自己已经买了火车票为由,拒不返回接受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核查相关情况,司法助理称吉某某是在买好火车票准备上车时,才电话告知要外出打工要求请假,当时兼职司法助理没有同意,并叫吉某某必须马上回来。但吉某某始终不听劝阻,执意外出。
司法所工作人员查清相关事实并做好相关记录后,及时将情况上报了县司法局。随后甘洛县司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到吉某某家和村组进行了走访,走访中责令其家属和保证人马上联系吉某某让其返回甘洛接受监管。走访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多次打电话警告,责令其回甘洛,但吉某某拒不回来。
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吉某某,并到吉某某家要求其家属督促吉某某回来,直到10月15日,吉某某才到司法所报告并接受处罚。
针对吉某某的不请假外出,且脱管时间较长的事实,司法所和甘洛县司法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普昌司法所向甘洛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吉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通过调查认定:社区服刑人员吉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造成脱管。吉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符合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6年10月20日,甘洛县司法局普昌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甘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甘洛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将吉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至甘洛县公安局,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6年11月15日,甘洛县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制作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吉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将结果书面通知甘洛县司法局。
2016年11月16日,甘洛县公安局民警押送吉某某到甘洛县拘留所执行(时间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21日)。临行前,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吉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教育。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吉某某被拘留后,通过训诫谈话,吉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犯下了极其严重的错误,如果继续这样自己可能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随后,吉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好转,现能积极配合接受教育管理,没有再出现违规行为,矫正效果良好。
(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本案调查取证中,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同县司法局基层股工作人员一起到了吉某某的家中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016年11月15日,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普昌司法所将书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送达吉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吉某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局借机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了警示教育,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监管的主动性明显增强,起到了预期警示效果。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后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该加强后续的日常管控,绝不能一罚了之,以罚代管。同时,应注重加强警示教育,利用集中教育或个别教育的机会,以违法违规人员的案例以案说法,起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