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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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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82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居住地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2015年12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12月13日,杨某到林州市司法局报到,由东岗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存在拖延报到的问题,有时司法所通知杨某到司法所接受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杨某接到通知后,经常以各种理由迟到。司法所针对杨某的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接到司法所的电话指令后,必须在一个小时内到司法所报告,且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

2.2016年8月25日,林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联合到东岗司法所进行检查,要求当日上午11时以前,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每半小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电话通知,除杨某外,其余社区服刑人员均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通过管理平台历史轨迹功能,发现杨某近期并无任何活动轨迹,工作人员上午给其打的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12时30分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杨某母亲电话,其母称杨某上午突发疾病,现在医院住院治疗,所以上午没有接听电话。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赶赴杨某所住医院,对杨某的突发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杨某与其母亲电话里说的并不一致,细心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发现杨某虽在输液,但杨某面色正常,不像生病的样子,工作人员当即找到主治医师了解情况,医生称杨某于12时左右到医院说是自己头晕让输液,经医生检查后发现杨某各项指标正常,但其执意输液,无奈之下,医生只好给其输了点补充营养的液体。

3.针对这一情况,林州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立即对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杨某于8月25日上午驱车前往郑州,并于8月25日上午11时42分从安林高速林州市区站下高速,然后直接到医院。工作人员立刻在现场固定有关视频资料,在证据面前,杨某承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外出,并且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林州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配合调查。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杨某因当司机,有时超出林州市范围活动,有时接单需要到外地,便将定位手机放至家中,造成人机分离。杨某既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更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6年8月25日,林州市司法局东岗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请林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林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林州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提请林州市公安局对杨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2016年8月25日下午,林州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会同杨某的矫正小组,向杨某宣读并送达《林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做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治安管理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治安管理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东岗派出所警察在林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一同将杨某送至林州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杨某下达并执行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杨某后悔不已,深刻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后果比较严重。拘留期满后,杨某主动到司法所报道,东岗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杨某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杨某常常出现迟到的原因系没有正式职业,做了司机后,由于到外地跑车挣钱较多,所以杨某冒着风险外出赚钱。 东岗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杨某的职业困境后,主动帮助杨某找工作,经过努力,杨某终于在林州市区找到一份超市送货的工作,且收入令杨某也比较满意。事后,杨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8月25日,市司法局向市公安局提出给予杨某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同时将法律文书抄送林州市检察院,在林州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监督下市司法局在东岗司法所将书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送达杨某,并监督东岗派出所及时对杨某进行执行治安拘留。

(六)利用本案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杨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案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的认识,自身罪犯的身份意识不强,认罪悔罪不深,导致对社区矫正监管的不重视,不主动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于此类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加强管理,对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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