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8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崇明区。2015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 2015年11月6日,王某到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XX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其父在开设一家养殖场,母亲务农。王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且因是家中的独子,家中老人对其十分宠溺,父母对他也是“言听计从”。也正是如此造成了王某懒散、不思上进的性格。王某毕业后就一直赋闲在家,有时会协助其父管理养殖场。
入矫后,王某毫无悔罪意识,认为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是帮朋友出头,是朋友义气的体现。在集中教育中常有迟到现象,每月情况汇报也是草草了事。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5月9日上午,王某按规定来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个别教育。当时陪同王某前来的还有两名社会人员,工作人员询问了王某原因。王某说这两位是他的朋友,在教育过后他们会一同前往上海市区,但对外出目的王某只字不提。工作人员再次叮嘱王某一定要遵守矫正规定,远离不良朋友圈,并要求王某当晚返回崇明。2017年5月12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例行电话联系时,王某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当即组织人员通过走访王某家庭和镇派出所积极查找王某去向。当日得知王某于2017年5月10日16时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发现其在上海市宝山区有吸毒违法行为。2017年5月11日,上海市杨浦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
(二)司法所得知王某被行政拘留后,立即书面向区司法局矫正中心递交了关于王某被行政拘留的情况说明。矫正中心在了解情况后,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安排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选派民警前往上海市杨浦分局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并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报告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和搜集到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了王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2017年5月15日,司法所组织镇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开展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提请撤销缓刑的讨论会。根据王某的一贯表现和此次王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经奖惩小组成员讨论一致,建议对王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司法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向崇明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6月19日,崇明区司法局依法书面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裁定撤销缓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7年6月28日,崇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崇明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崇明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崇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和崇明区公安局。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崇明区司法局在收到崇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积极与崇明区公安局就收监执行问题进行沟通。为确保收监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应收未收期间严密关注王某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动向,确保实时了解王某的动态情况。同时就王某的问题与其母进行了一次面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为王某的错误行为扼腕痛惜时也希望其父母吸取此次教训,今后不要在一味的迁就王某,要尽好作为父母的责任。也希望其父母在还未收监执行期间做好对王某的看管责任和心理疏导,避免王某有过激的行为,导致犯下更大的错误。之后区司法局经过各部门的多方协调,在崇明区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收监,成功将其送交崇明区公安局看守所。
(二)检察院全程监督。实施收监过程中,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一直关注王某收监执行情况,并随同崇明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和崇明区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开展警示教育。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更好的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常敲自警之钟、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如果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王某就是前车之鉴。
【小结】
对吸毒类社区服刑人员已经纳入社区矫正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禁毒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把此类人群确定为重点对象进行综合干预和管控,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吸毒类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有其特殊性,此类人群在行为上存在偏差。对社区服刑人员因吸毒而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相关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