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8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2014年7月,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2014年8月11日,杨某到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报到,由关坝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杨某全家共5人,杨某和奶奶、弟弟居住在万盛老家,其弟弟在小学上学,每周回家一次。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和杨某相互陪伴的时间很少。杨某在“留守家庭”长大,养成了“不服管”的倔强性格。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年1月,关坝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杨某存在未请假外出的情况。后经查实杨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未请假外出到重庆主城区,滞留时间长达14天,同时也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2015年1月28日)到司法所报到。2015年3月29日,工作人员发现杨某再次未请假外出,经关坝司法所连续多次催促后,杨某仍拒绝履行报到义务,并脱离监管,时间已超过了一个月。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杨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符合撤销缓刑情形。关坝司法所、辖区派出所、区司法局、区检察院针对杨某的违规行为事实对杨某本人、杨某的近亲属、所属村的村干部进行了走访和社会调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了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现场制作了走访、调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建议情况】
(一)按照《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坝司法所向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对杨某撤销缓刑的报告》、《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脱离监管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区司法局对撤销杨某缓刑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规定由区司法局矫正局局长、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经区司法局奖惩评议小组集体研究,2015年5月29日,万盛经开区司法局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走访的基础上,出具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就杨某的撤销缓刑事宜向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提出了检察意见:一是请万盛经开区司法局及时提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撤销杨某的缓刑判决,对其收监执行;二是请万盛经开区司法局及时将该意见书的执行情况书面回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三)2015年7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罪犯杨某收监执行原有期徒刑三年。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按照规定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万盛经开区中心检察室及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5年4月20日,万盛经开区司法局向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发出了《关于提请协助追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下落的函》,并将该函抄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杨某缓刑的裁定后,关坝司法所联合辖区派出所成立了追捕小组,利用多种手段开展查找工作。经过多方努力,2016年6月22日,杨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投案。2016年6月23日,关坝司法所协助派出所将杨某押送至看守所,在办理完《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交接回执》等文书后,将杨某移送给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收监全程主动接受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工作依法规范。
(三)杨某被收监执行后,万盛经开区司法局要求全区司法所召开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杨某收监执行案例,组织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深入开展原因剖析,要求全体人员要以此为鉴,自觉规范矫正期间的日常行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
【小结】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自律性很差,入矫初期一定要将如何提高此类人员的服刑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作为矫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自觉树立“社区矫正就是刑罚执行”的工作理念,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和守法意识,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