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男,198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怀柔区。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0月11日,高某到怀柔区司法局报到,由怀柔区司法局庙城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高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纪律,能够按照规定每周两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每月两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并按规定每月主动上交思想汇报,每季度上报矫正小结。但通过观察,该犯思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2017年7月25日是庙城司法所的集中学习教育日,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上午9点准时到司法所接受教育学习。8点25分,高某给矫正干警发来短信称:“我今天请假,因在局里开会去不了了”。矫正警官意识到还有半个小时就要学习了,这时候请假太过于随意。立刻用手机给高某打电话,电话通了但是无人接听,两分钟后高某将电话回拨到矫正干警的手机上,其在电话中说到:“我在局里学习倒不开,今天学习去不了,明天上午到所里报告。”矫正干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诉他应该提前请假,不能随意不参加,并要求他必须于7月26日上午来所里补课,高某表示同意。
7月25日下午13时左右,高某的妻子给所里打电话,说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离家出走。司法所工作人员于7月25日下午多次给高某打手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始终处于关机、无人接听或呼叫转移状态。根据这一情况,司法所所长建议给派出所发情况通报,于当日下午16时40分司法所将此情况书面通报送达庙城派出所,请求协助查找高某。
7月26日上午9点,高某仍未按规定时间来司法所接受教育补课。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所长带领矫正干警、协管员冒雨驱车,到高某工作的单位及附近查找无果。
2.对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局主管局长、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多次到所内调查、了解高某此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相关情况。同时,为了更准确掌握高某出走情况,司法所通知高某的妻子到司法所做笔录,进一步了解原因。通过庙城司法所与派出所7月26日、27日、28日连续三天的查找,高某仍下落不明,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其妻子及其他亲属均没有他的信息。至此,依据相关规定,确认高某脱管。7月28日庙城司法所书面将高某脱管情况报告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主管副局长、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立即召开协调会布置查找工作。2017年7月29日至8月9日,庙城司法所在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的带领和协助下,到高某可能出现的地方进行地毯式查找,均未能找到高某,也未发现高某离家出走的其他信息。8月9日高某自行到司法所进行报告。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成员和所内社区矫正干警一起和高某进行了谈话,着重了解了其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离家出走的原因。8月10日,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对高某加戴电子监管器。
高某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擅自外出且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部、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4日,怀柔区司法局庙城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怀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给予警告处分。怀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给予高某警告处分,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5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庙城司法所会同高某的矫正小组,向高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会对他造成的严重影响。
给予高某警告后,庙城司法所决定对高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他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查,了解高某经常接触的人员,让他们对高某进行积极帮助。为了能够让高某顺利度过矫正期,不再出现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司法所要求其父亲和妻子对其日常行踪密切关注,严加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高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高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重新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他能够严格遵守所内的相关管理规定,按时电话报告、当面报告,参加教育活动和社区服务,未出现新的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高某失去联系的这段时间里,怀柔区检察院监所处工作人员会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到庙城司法所及高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分析原因。2017年8月15日,在怀柔区检察院监所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庙城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高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高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与高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态度更加地端正和认真,能够自觉服从司法所的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