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化名),男,199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张家口市桥东区。2013年12月,因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7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3年12月10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张某某,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张家口市桥东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张家口市桥东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宣化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张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3年12月15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同意接收矫正的评估意见,于2013年12月19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接收情况
2014年1月21日,张家口市桥东区司法局收到了宣化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4年1月21日送达了回执。
2014年1月24日,张某某到桥东区司法局报到,桥东区司法局告知其在3日内到姚家庄司法所报到。2014年1月25日,张某某到姚家庄镇司法所报到。姚家庄镇司法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张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张某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姚家庄镇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姚家庄镇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审前调查评估,准确掌握张某某在社区服刑的可行性、适用性,并延伸展开对其进行前期教育,为接受社区矫正奠定基础;通过办理接收报到手续,进一步核实法律文书及本人相关信息,确定矫正定位,为建立矫正工作执行档案及工作档案打下扎实基础;通过入矫宣告教育,上好入矫教育、警示教育第一课,认识身份,明确规矩,亮明厉害,使服刑人员在思想上,行为上融入社区矫正管理,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