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的矫治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10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2017年1月19日投入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
自入监服刑以来,张某漠视监规监纪,消极改造,抗拒劳动,拒不服从管理,经常无理取闹,并在服刑人员中散布反改造言论,无事生非,造谣惑众,影响极坏。2017年3月26日,经监狱批准确定张某为监狱级顽固犯,组成攻坚小组实施重点管理教育,并安排耳目实施24小时包夹监控。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罪原因分析
1.成长过程。张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幼年时母亲去世,由父亲独自带大。由于家境贫寒,父亲整天忙于生计,因而忽略了对张某成长过程中的教育。
2.社会轨迹。由于父亲疏于管理教育,小学毕业后张某即辍学在家,并开始混迹于社会,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成天和这些所谓的“朋友”在一起吃喝玩乐,好吃懒做,进而沾染上了许多恶习。
3.犯罪经历。因日常开销加大而自己又无固定收入,在他人教唆下,张某误入歧途,开始实施偷窃,2011年11月14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张某不知悔改,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10月14日又因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二)入监改造表现
张某自2017年1月19日入监服刑改造起,经常顶撞民警,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消极改造,以各种借口抗拒劳动,经常在服刑人员当中散布反改造言论,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严重破坏了监区正常的监管秩序和良好的改造氛围,影响极坏。
(三)消极改造原因
针对张某恶意破坏监管秩序的种种表现,民警多次找其进行谈话教育,并通过其他服刑人员的反馈,逐步了解到该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的深层次原因及内心想法。
1.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由于只有小学文化,受教育程度过低,张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法律常识极度匮乏,法制观念不强,遵法守法概念模糊。该服刑人员不服法,不认罪,对于两次入狱的定罪判罚均表现出较大抵触心理,认为到别人那里拿点东西,以及对朋友的许诺没有兑现都是不值一提的小事儿,因此而定罪,是小题大做。
2.身份意识扭曲,“自尊心”作祟。张某自认为已经二次改造,在监狱里算是“老人儿”、“社会人”,应当受到其他罪犯的“敬畏”和民警的另眼看待,因此凡事都要争面子,“要脸儿”,加之刑期短,没有减刑机会,只能“靠天儿”回家,觉得像其他服刑人员一样参加集体劳动的话,是极其丢人的行为,因此必须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的特点。
3.父母角色缺失,性格缺陷。张某幼年丧母,父亲忙于生计对其疏于关爱教育,成长过程中父母角色严重缺失,其本人辍学以后整天混迹于街头巷口,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过多,由于好吃懒做,又缺乏生计来源,逐渐导致他心理发展失衡,进而演变为性格偏激,遇事爱钻牛角尖,入狱服刑之后,思想更加偏执,觉得自己现在这样都是家庭原因造成的,并且监狱规矩多,约束性强,环境压抑,自己年龄偏大,出狱之后也一事无成。
(四)主要心理特点
张某思想偏激,不关心他人,缺乏同情心,对周围反应过度敏感,暴躁易怒,极易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冲突。
(五)教育矫治难点
1.自我认知偏差:张某在自我认知上拒绝将自己定义为理应入狱服刑、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员,不服法,不认罪,不认可定罪判罚,抵触心理大。民警在教育过程中要耐心、细心,通俗易懂的教育该服刑人员。
2.理解能力有限:张某文化程度低,辍学以后长期混迹于街头巷口,整天浸淫于各种社会暗语切口,对正常谈话教育主观上不愿接受,且理解能力有限,谈话教育效果不佳。
3.性格偏激易怒:张某性格偏激,遇事爱钻牛角尖,对周围反应过度敏感,涉及自己时对人对事的评判持双重标准,自己认为正确的就一定是正确的,暴躁易怒,服刑人员关系紧张,对民警谈话教育非常抗拒。
4.负面情绪显著:张某长期以来消极心理因素过多郁积,负面情绪表现强烈,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及合理的情绪宣泄方法,容易被环境影响进而产生冲动和鲁莽行为,且不计后果。
(六)教育转化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张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经攻坚小组集体讨论,制定了以下的教育转化方案。
1.强化亲情帮教。为缓解该服刑人员改造压力,监区积极与其父亲取得联系,并在举办亲情帮教活动时邀请至监狱,让父子相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张某从小缺失的父爱。通过几次亲情帮教,张某的行为出现了一定变化,暴躁易怒情况有所减轻,能够较为平和的与其他人进行交流。
2.强化心理矫治。针对张某性格及心理特点,攻坚小组先后组织了4场包括张某在内的15人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在活动中有意识的引导该犯多说话、多表达,在分组讨论阶段,将其选为小组长,并刻意对其进行赞扬,逐步增强他的责任心和信心。团体心理辅导活动结束以后,张某的行为有很大改观,攻坚小组趁热打铁,对其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并鼓励他去心理宣泄室释放心中的负面情绪,张某自述宣泄之后心情变化很大。
3.强化法制教育。针对张某文化程度低,接受能力差的特点,攻坚小组特意安排一名文化程度较高、积极接受改造的服刑人员对其进行文化辅导,特别是针对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大大提升了张某的文化知识和法律意识水平,引导其走出思想误区,消除错误的法律偏见,为下一步转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4.强化自我价值。张某行为及思想意识大幅改观之后,主动向监区申请参与劳动,监区趁热打铁,调整其劳动岗位至电子检测,充分发挥他“吹毛求疵”的性格特点,调动他的改造积极性。张某在新的劳动岗位上实现了自我价值,思想、行为进一步改变。
5.强化后期巩固。在张某顽固特点逐渐土崩瓦解之时,攻坚小组没有沾沾自喜,固步自封,而是仍旧保持着个别教育谈话的频率,让张某感觉自己在民警心目中的“重要地位”,促使他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此外每逢重大节日监区都会买些日常用品帮助他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并对其良好劳动表现进行鼓励,使张某的积极改造态度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巩固。
(七)预期矫治目标
1.能够与其他服刑人员和谐相处,减少或杜绝争吵、打架等事件的发生。
2.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自己容纳他人错误,并且允许他人适当的指出自己错误。
3.能够经常自省,并且较为主动和其他人交流内心想法,较为平和的提出意见。
4.建立合理的负面心理及情绪的宣泄渠道,学会运用一至两种心理减压方法。
5.建立较为严格的自律习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
【教育改造成效】
(一)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攻坚小组几个月的教育改造,张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走出思想误区,深刻反省自己,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并写出悔过书,遵守监规纪律,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与其他服刑人员关系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张某利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民警帮教的成果,积极现身说法,宣传正能量,整体带动监区罪犯积极改造。
(二)矫治心得
心理问题,宜疏不宜堵,尤其是涉及到在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他们普遍存在不合理信念,不善于自省和表达,负面情绪长期郁积,缺乏自控能力与发泄渠道,对外界的刺激特别敏感,对改变和未知事项充满恐惧,并且出于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愿与其他人分享内心世界,导致心理健康出现恶性循环,非常容易病变为严重心理问题。在日常的个别教育中,包教民警要善于利用心理学的各种知识,深入挖掘、探究影响罪犯积极改造的深层次原因,如果对于违规违纪的服刑人员一味的要求克制,那么负面因素将会日积月累,越聚越多,非常容易酿成严重的监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