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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监狱——服刑人员陈某的矫治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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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男,1969年2月生,汉族,江西南昌市人,本科学历,会计师,因犯贪污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非法所得,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陈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抑郁情绪,并对教育改造有消极抵触情绪。针对陈某的犯罪情况,采取如下有计划性的措施: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陈某生于普通工人家庭,后父母离异,与母亲同住,学习成绩一直很好,被母亲寄予厚望;考上重点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工作出色4年晋升到中层干部。

2.社会经历:陈某从小学习成绩一直优秀,并担任班级干部,但是由于父母离异早,母亲工作不稳定,家庭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环境一直不好,穿衣吃用都非常朴素简单。从小便羡慕那些经济宽裕的家庭,希望能在工作以后改善家庭经济环境,造成了对金钱的极度渴望。

3.其他因素:由于父母离异后,母亲未再婚,为陈某付出很多,并对陈某寄予厚望,陈某成了母亲的唯一骄傲;晋升到中层干部以后虽然收入大增,但是对于贫穷家庭出身的他,收入明显不足,加上成为中层干部后有很多与项目管理接触的机会,容易滋生贪腐的思想。

(二)入监改造表现

自2014年8月调入监区以来,陈某对待监规纪律非常消极,逃避劳动,神情恍惚,经常自言自语。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因消极改造、抗拒劳动被分监区多次训诫。2015年3月19日,陈某因连续三个月多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值班警察找其进行谈话教育时,依然消极对抗警察并不断重复“反正改造也没用”等消极观点,神情压抑,值班警察将谈话情况进行上报处理。

(三)心理行为表现

1.经过艾森克个性测验:表现为典型的内向性格特征,喜欢安静、离群、内省,喜欢独自思考,不喜欢接触较多的人;与人交往时保持一定的距离,言语较少,对他人的话很敏感,行为孤僻。

2.防御方式问卷:防御机制不成熟,常常内省,对待外界给的压力常常压抑于自身。

3.COPA测试:①PD11变态心理高分;②PD8自卑中等分;③PD1外倾、PD3同情心、PD6、PD12犯罪思维低分。SAS测试:总粗分41,标准总分51.25,有焦虑症状。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个人教育经历及生活环境一直顺风顺水,认为此次犯错将一辈子无法抬头,心理压力大,激发出个人的抑郁情绪,因而抵触和否认教育改造。由于成绩好,从小被母亲宠溺,觉得自己是高材生,不想干体力劳动活,认为监区劳动强度太大,自己承受不了。

2.性格因素:被判刑后性格变得孤僻、高傲、自私,争强好胜,追求完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故意避重就轻之嫌,否认自己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

3.心理因素:对现实事件存在错误认知,认为自己不应该出现失误;缺乏有效的情绪调节方法,受焦虑等不良情绪困扰,无法摆脱。

(五)矫治方案

综合心理行为表现、认知等各种因素及对陈某个人的犯因分析和表现,发现陈某抑郁情绪主要来自于对于未来生活的悲观期望以及家庭可能对自己的极度失望。针对这一特征,利用合理情绪疗法和积极心理沟通等手段,制定个人矫治方案。

1.第一阶段 (2015年7月~2015年9月)

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证的警察作为包教单独找陈某谈心,在个别教育工作中,充分运用科学知识,进行个案分析,在对陈某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和分析罪犯的心理、思想特征、犯罪原因等,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攻心和行为感化,促使罪犯的思想转化,重点探究陈某抑郁情绪和消极抵触地心理动因。通过多次交流和沟通,掌握陈某在改造中遇到的心理问题,采取正面引导和家庭帮助的方式,让陈某对自己个人的自我价值感慢慢恢复,并安排家庭探监和书信鼓励等方式,使陈某产生了信任感。结合陈某拥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文艺特长,在矫治过程中,有意识地发挥其特长。安排陈某协助监区教研组做一些体现个人价值的工作,如出黑板报、鼓励其撰写狱内报道、组织排练文艺节目等,并适时给予鼓励和表扬。一段时间下来,陈某心情比以前好转,与其他服刑人员能友好相处,睡眠正常了,精力比原来充沛,能较好完成警官布置的改造任务,得到分监区长的信任。

2.第二阶段(2015年10月~2016年3月)

坚持因人施教的方针,采取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教育方法。针对陈某心理认知和人生经历,引导其加强自己的身份意识,帮助陈某建立起恢复价值感的信心,制定修正改造计划。在个别谈话中,针对陈某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较高的智商,循循善诱地帮助陈某明确自己所欠下的“政治账”,进而认清自己丧失自由的“生命账”,并从陈某退赃及被剥夺财产的事实中,让其知道得不偿失的“经济账”,还帮助陈某清楚地看到了由于自己的贪污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对国家经济秩序、法律制度带来的破坏的“良心帐”,启发陈某深刻认识到了因为自己的贪污犯罪,同样也给家庭和亲人造成的伤害的“道德账”,使陈某心悦诚服。让陈某对于成败、金钱、劳动的错误意识进行自我认知,使其了解到之所以走上犯错道路的性格和心理上的问题。以温和的态度、暖心的话语,对陈某存在的问题都坦诚布公地指了出来,并进行了劝导,推心置腹地讲明了利害关系,劝其改过自新。

3.第三阶段 (2016年4月~2016年6月)

经过第一、第二阶段矫治,陈某身份意识得到了增强。但由于其人生变动太大,心理上的落差不可能短期恢复,出现了反复,我们针对这种情况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心理疏导,加强谈话教育。通过心理咨询和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掌握陈某的平时表现和思想状况。如陈某在劳动现场一次违规操作后,警察找其谈话教育后,又陷入低落情绪,自闭状态,消极抵抗劳动改造,甚至差点有对于自己的过激行为;对陈某出现的反复行为和认知偏差,警察及时对其进行疏导和心理沟通,引导陈某看待事情积极的方面,加以分析,促进其摆脱消极抑郁情绪。

4.第四阶段(2016年7月~2016年9月)

在此阶段中,陈某服刑改造态度有了改进。我们进一步巩固其在矫治中取得的成绩,稳定其现有的人生观价值观。警察通过发挥其技能专长,让其辅导有学习需求和会计知识要求的服刑人员、参加监区文艺活动、带领有特长罪犯筹备监区文艺队等措施,帮助陈某克服自闭、抑郁、消极等心理。与同犯逐步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后,陈某的价值感恢复较快。另外,从解决其实际问题出发,关心其日常改造生活,常与之接触交流、沟通,尽可能消除其疑心重的毛病,并采取讲故事、举例子的办法教育其如何与人相处,使得陈某尽量处理好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方便其正常改造。

(六)预期矫治目标

1.帮助陈某宣泄紧张、压抑、抑郁等不良情绪,转化思维模式,培养合理情绪,学会控制自我情绪进而管理情绪;

2.加强身份意识,培养陈某在对待问题上的耐受性,改变其认知和行为模式,同时建立好与同犯良好相处的关系;

3.树立正确的改造观,使陈某清醒悔罪、明白悔改、弃暗投明、改恶从善、从新做人。

【教育改造成效】

对陈某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教育矫治,陈某能端正改造思想态度,少了许多消极抑郁的情绪,基本上能完成劳动任务,能发挥特长,帮助其他服刑人员学习,为监区组建服刑人员文艺队出谋划策,多次参加监区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及晚会。由于陈某改造表现较好,获得了2016年度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2017年11月29日获得了五个月的减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体会到:在教育转化服刑人员时,心理问题在服刑人员中比较常见,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关注和解决,极易引发过激行为,威胁监狱安全稳定。作为监管警察,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心理问题,既能促使服刑人员正常改造、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又符合“治本安全观”的要求和法律对监狱“改造人”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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