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某某的矫治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莫某某,男,2000年09月生,未婚,贵州省丹寨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19年11月18日因强奸罪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莫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入监后,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适应监内改造生活,起床后未按要求叠被,长期不洗澡,不洗衣服,个人内务卫生较差;爱占小便宜,与他犯相处不和睦,思想不稳定,做事拖拉,言行随意,改造消极。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莫某某出生在农民家庭,父母在其成长过程中未能认真审视和纠正其存在错误行为,导致其后期生活习惯较差,家境贫寒父母忙于生计缺乏对其进行有效管教。
(2)社会经历:莫某某初中毕业后,便混迹于社会,游手好闲,无固定的职业和收入。
(3)性格表现:性格偏激,法律意识淡薄,年轻气盛,报复心强。
2.入监改造表现
入监服刑改造后,莫某某虽然能认罪服法,但与他犯相处不和睦,在监内没有关系较好的同改。自己不购买日常用品而经常拿他犯的使用,使用完后不归还他人,爱占小便宜。莫某某早上起床较晚,他犯已在整理内务卫生,而莫某某却还在睡觉,导致参加监区组织的早点名时莫某某常常是最后一个到。莫某某起床后也未按要求整理内务卫生,被子随意叠放,床上杂物较多,个人物品未分类放置,不讲究个人卫生,不爱洗澡,衣物被褥长时间也不清洗导致身上散发臭味,多数罪犯对莫某某避而远之。有罪犯提醒莫某某注意个人卫生,但该犯认为是别人对他有意见,听不进劝说,做事拖拉、言行随意,听不进民警的教育,思想上不思进取,改造态度消极。其改造表现较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观念的淡薄
莫某某对法律常识的认知较匮乏,受到法律知识教育较少,认识不到自己服刑的身份。自己不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习惯按照个人意志做事,性格偏激,争强好胜。
(2)自身原因
莫某某自我要求较低,没有养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没有形成正确的社会观念,未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听不进他人的建议,性格偏执,爱占小便宜,做事不考虑后果。
3.心理行为表现
对莫某某的心理测评结果为戒备心理一般,有较强的报复欲,人际交往能力差,情绪激动,冲动鲁莽;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容易与人发生冲突。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方面:由于莫某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且对自己要求不高,服刑过程中容易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教育过程中要耐心和细致,需要深入浅出的对莫某某开展个别教育工作。
(2)性格方面:莫某某性格属于倔犟类型,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对新信息的接受能力,性格偏执,遇事容易钻牛角尖,难以接受他人的教育与引导。
(3)心理方面:由于莫某某家庭环境的影响,从小缺乏父母的有效管教,叛逆心理较强,在民警对其开展个别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受到莫某某的抵触情绪。
5.预期矫治目标
(1)转变莫某某的消极改造思想,加强遵规守纪意识,使其能较好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增强个人卫生观念,改掉自身的不良生活习惯,修复与他犯的人际关系。
(2)主动遵守监规纪律,以积极的心态投入改造。
6.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莫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莫某某尽快正确认识自己改造上的不足,主动改变并早日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
(1)加强法制教育,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典》、《监狱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常识和监规纪律对莫某某进行教育,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了解遵守监规纪律的作用。民警还给莫某某宣传和讲解现今服刑改造期间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减刑呈报程序,使其知法守法守规。结合该犯的实际意愿申请监狱心理咨询师的为其进行心理疏导,答疑解惑,促使该犯走出思想误区。
(2)营造良好改造氛围,助其更好融入改造生活。利用兴趣活动小组积极改造的力量,帮助莫某某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使其能逐步融入到集体改造生活中去,让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行为。在兴趣小组中开展相应的文体活动,让莫某某体验集体的温暖,感受到与他人合作的愉快以及团队意识的重要性,从而建立积极向上的集体意识。
(3)加强亲情帮教感化,激发内在改造动力。民警积极鼓励莫某某拨打亲情电话联系家人,了解家里情况,了解父母的困难以及支撑家庭的不易。通过亲情电话的交流,让家属引导罪犯主动在行为习惯上进行改变、遵守监规纪律,继而从内心深处激发莫某某的改造动力,促使其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家与家人团聚。
(4)严格管理树观念,人文关怀建信心。在日常管理中民警对莫某某严格管理,在生活上、劳动上和学习上以行为规范为标准对其进行考核,以行为的转变内化为服刑思想观念的树立。莫某某在服刑前在外没有从事过正当行业,好逸恶劳。民警还根据莫某某的实际劳动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劳动任务,督促完成相应任务,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让其对劳动重新进行认识并在劳动中树立信心,培养积极劳动自食其力的习惯,走好今后的改造之路。
(5)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民警针对莫某某的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和干预。首先根据其自制能力较差、人际交往能力差、情绪易冲动、易抵触等特征进行个性化和针对性矫治干预。其次,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建立信任关系,让其了解到自身存在的缺点,帮助其从自身行为开始改变,逐步进行正面引导,使其不良生活习惯及性格特点得到一定的转化。最后是及时掌握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并进行阶段性教育管理效果的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的策略。通过不定期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及干预,使其恶习得到转化,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得到改善。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耐心的矫治教育,莫某某目前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能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与他犯关系也得到了改善,不主动挑事,不占他犯小便宜,定期洗衣服洗澡。能主动联系家人汇报自己改造情况,在亲情电话中还表示会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让家人放心,争取减刑早日回归家庭。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要想达到预期的教育转化效果,必须要了解罪犯的成长过程、社会经历以及犯罪动机。只有掌握了罪犯真实的想法,才能从他们的角度来剖析其心理特征,进而制定行之有效的教育转化手段(如亲情感化、普法教育、心理疏导等)。同时民警还要对罪犯的思想、改造情况确切掌握,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介入、即时处理,调整教育方式,制度适合的矫治方案。从罪犯重点关注的人和事着手,以心换心、真心转化,帮助他们更清楚地看待问题,认清不足,进一步做出理智的选择,改变自己。通过这样系统的灵活的教育转化方式,罪犯才更容易接受民警的教育引导,其改造态度和观念才会得到显著的转变。